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王劭文律师专栏 】(7)

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

人气: 1003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011年12月17日讯】我们说过生前信托已取代传统遗嘱成为财产传承的首选法律工具,它具备遗嘱欠缺的几个优点:不须经法院认证,可避开遗嘱争论,让资产和分产内容保密,清算财产时的律师费较低,且夫妻双方都在世时,可分开成立生前信托,将纽约州的遗产税免税额门槛提高一倍,节省近10万美元的遗产税。此外,生前信托也可以避免在年老不能自理时,让法院指定陌生的监护人管理你的财务。

生前信托可简单分为两类:

一、可撤销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s)容许信托成立人在有生之年,同时担任信托管理人和受益人,信托内容可指示在成立人离世后,财产要如何分配给后人;顾名思义,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准许成立人轻松更改信托内容或撤销整个信托。

二、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irrevocable living trusts)也可用来指示遗产的分配和减免遗产税,但是它另具备资产保护的功能(简言之,债主无法追讨到此类信托名下的财产),这是可撤销生前信托功能所不及的,许多人知道这点时,都跃跃欲试,这是人之常情,不过,并非每个人都适合成立不可撤销的信托。

绝大多数情形下,要成立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来保护资产,成立人不能是信托管理人,也就是说成立人不能直接碰触信托本金;在纽约州,成立人要有把握将来不会需要以该信托本金做抵押贷款;虽然纽约州准许成立人撤销这类信托,但需经过所有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成立人也不能任意更改信托的重要内容。

在这些限制下,成立不可撤销的信托的人经常是在成立此类信托后还有足够流动资产的人,或是有充分迹象(即有高度可能性)会积欠政府钜额医疗补助或对外举债、而特别需要保护家产的高龄者。日后我们会讨论到几个保护资产的选择,在此同时,请咨询专业律师来协助判断适合您的信托种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