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信息台高額話費 一退休教授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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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3日訊】明知信息台電話收費高,但魯某卻一打再打,兩個月打出了5800多塊錢的話費,然而收費時卻以電話里有色情內容為由拒絕繳納。電信局說信息台絕對沒有色情內容,并一紙訴訟將邢某告上法庭,惹起了一場頗為讓人關注的官司。

事情經過

据中央電視台報道,山東淄博學院中文系筆名魯南的退休教授,在當地是一位小有名气的作家。2000年2月份的一天,魯南到淄博市電信局繳納電話費,當得知兩個月的話費總額高達5805元時,他當即拒絕繳納。家里就魯南和老伴儿兩個人,老兩口打什么電話,短短60天里能打到5800多元?

淄博市電信局政務辦公室主任尹常青介紹說,5000多元的電話費主要是電信局 160信息台的信息費,而160信息台是電信局的主營業務,魯南撥打的緣分天空和嫂子熱線是其中的兩個心理咨詢欄目,接線員是清一色的女性。像這种電話收費是相當高的,每分鐘就要9毛6分錢,整整是普通市話費的16倍。邢家老兩口每個月的收入加起來也不過2000元,他們怎么會想到撥打費用如此昂貴的信息電話呢?

事情緣于1999年12月初的一個晚上,魯南在電視上看到了淄博市電信局開辦的兩個信息欄目的介紹,一個叫緣分天空,一個叫嫂子熱線,出于好奇,他開始撥打這兩個信息欄目。這兩個欄目的收費標准是明确的,因為電話中都有語音提示,然而到了交話費的時候,他卻以電話里有色情內容為由拒絕繳納。教書育人十几載的老教授,這么堅決地拒絕繳納話費,莫非真是抓住了電信局的把柄?

2000年1月初魯南開始向各級政府寫舉報信,反映緣分天空和嫂子熱線在向社會公眾傳播色情淫穢信息。淄博市委市政府在接到舉報信后,立即責令淄博市公安局對全市現有的電話信息台進行檢查整頓。

但是据淄博市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長胡立成介紹,他們采取了公開、秘密等方法的調查,沒有發現電話信息台傳播淫穢內容問題的証据。

那么,一把年紀的老教授又憑什么說信息台傳播了不健康內容的信息呢?可惜的是,當問到他有沒有當時通話的錄音資料時,魯南表示由于當時沒想那么复雜,所以沒有錄音,就連他隨筆記下的一些文字材料,也已經被他扔棄了。那么信息台到底是否傳播了淫穢色情的信息呢?我們無從知曉。然而從電信局出具的魯南的話費清單中,我們卻奇怪地發現,從1999年12月份起,魯南就多次撥打緣分天空、嫂子熱線。僅12月25日一天就撥打了23次,而且每次通話時間都不短。12月24日這天他竟然從下午6點一直打到了第二天凌晨2點多,長達8小時26分鐘。

如果真的像魯南所說,信息電話里有色情內容,他這樣一位飽讀詩書的老先生怎么還會一再撥打這個電話,而且通話時間還這么久呢?對此,老教授解釋說,他之所以打這么久的電話,主要是為了偵查信息台內幕,掌握大量証据,以便向有關部門舉報。對于公安部門的偵查結論,魯南不以為然,他堅持說信息電話里确實有色情內容。他是為了檢舉揭發,以免青少年受害,才打了這么久的電話,當然不應該繳納話費。

2000年11月初,電信局一紙訴訟訴至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要求魯南返還所欠的兩個月的話費5805元以及相應的滯納金。2000年12月18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上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信息台是否向公眾傳播了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以及公民為了偵查可不可以免交話費這兩個問題上。12月 2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魯南應當向原告淄博市電信局繳納電話費5805元以及相應的滯納金4874元,共計10679元。

中央電視台記者采訪

魯南教授承認自己是因為好奇而開始撥打信息台的電話,但發現了問題,就如同購買了偽劣假冒商品。

魯南:“我打到1個月左右,就打出門道來了,知道里面是不正當內容了,非常色情。”

而淄博市電信局卻否認信息台有問題。

尹常青(淄博市電信局政務辦公室主任):“我們可以負責地說,我們的信息台絕對不包括任何色情的內容。”

關于交電話費的問題,雙方也各執一詞。

淄博市電信局清欠室工作人員:“1999年的12月份欠費875.14元,2000年1月份欠費4898.50元,我們打電話和派清欠員上門進行了多次催繳,魯南這個話費一直沒交。”

魯南:“要舉報首先要有根据,所以我得摸,用電話摸情況。我認為只要舉報成功,証明它們的色情性,我的錢它就掏不走了。”

專家說法

1.如果這個信息台的電話里真有色情內容,這位老教授是不是就可以不交電話費?

葉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首先我們使用電話跟電話局之間是一個線路租用的關系,依照電話線路租用合同,只要你利用這個電話線路,就需要交錢,比如用了1分鐘多少錢,1個小時多少錢。至于說通過租賃線路是不是傳播了所謂黃色的或不健康的信息,那應該是另外一個机构,也就是信息台在利用線路輸送信息的過程中是不是有違法的問題,如果信息台确實提供了一些不健康的一些信息,屬于黃色的,屬于國家禁止的,它提供的信息所收取的費用,應當是不再向老先生收取了。但是電話費即線路租用的費用,不能免。

2.公民可不可以舉報?如果邢教授舉報的內容是准确的,那么他的電話費是不是可以不交?

葉林:我覺得電話費還應該照交。舉報是每一個人的權利,同時也是他的義務,因為我們希望生活環境是處于健康美好和淨化的狀態。但是你在舉報的時候必須言之有据,用老百姓的話就是必須拿到一個証据,拿到一個說法。邢教授在這個事情過程中有些東西丟掉了,有些東西沒有錄,所以到了最后的時候,是在沒有証据的情況下,聲稱信息台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著不健康的內容,這個就難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了。

3.有一個電話老教授打得非常長,歷時8小時26分鐘。他說因為我是為了舉報來做偵查,而偵查就得打電話,所以電話費,這個線路的占用費也不應該繳納。這個觀點對嗎?

葉林:這是一個錯誤的觀點,公安局也會利用自己的電話線去偵查某些情況,是不是因為它是在履行法律所規定偵查的權利和義務的時候,公安局的電話就不收費了?在政府的開支當中,原本就有這么一筆費用,是用來辦公的。因此對老先生來說也是一樣,你也是一個打電話的人,也是通過打電話這种方式去了解有關情況的人,那么這樣的一個費用還是要交的。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的話,我們普通的老百姓應該說是沒有偵查權的。因為偵查權按照我們現行的法律,包括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我們是賦予公安机關和人民檢察院一個偵查的權力,普通的老百姓是沒有偵查權的。在這個意義上來講,如果你主張自己有一個偵查權,那么可能跟我們現行的法律規定之間就產生一個比較大的矛盾。我們說公民有一個舉報權、檢舉權,甚至申訴的這樣的一种權利。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你可以偵查,因為你一旦偵查,在這過程當中你可能會損害他人利益,所以我們說公民沒有偵查權。

4.從2001年開始電信局不再代收各种信息台的信息費。這种舉動是不是能夠進一步避免這類案件的發生?

葉林:對,因為我們講電話局本身或者電信局本身是提供一种网絡或者線路的服務,通過這种服務來滿足大家對于安裝電話或使用電話的一种需求。

作為信息台來講,實際上是一個附加的業務,它應該說是与線路租用沒有關系的。但是它事實上又依賴于我們所說的電信營業,這樣的話,往往在以前的實踐當中就把它們混在一起。從一個老百姓的眼光看起來,就像是在電話局從事著所有的業務。通過這個新的改革方式,把這兩家明明确确作出一個分工,使老百姓知道有一部分錢是屬于信息的費用,另外一部分錢屬于電話租用的費用,這樣權利義務關系就明确了。

說到權利義務關系,我們可以看到,這個邢教授的法律意識非常強,但是在法制社會,要申張自己的權利,就必須要有一定的義務需要履行,比方說舉報權。當您要舉報一件違法犯罪的事情的時候,一定要有相對應、准确的証据來進行支持,只有這樣才能夠使那個事件最終得以遏制。否則的話,最終的結果可能是您自身的行為构成了另外一類的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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