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信息台高额话费 一退休教授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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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3日讯】明知信息台电话收费高,但鲁某却一打再打,两个月打出了5800多块钱的话费,然而收费时却以电话里有色情内容为由拒绝缴纳。电信局说信息台绝对没有色情内容,并一纸诉讼将邢某告上法庭,惹起了一场颇为让人关注的官司。

事情经过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山东淄博学院中文系笔名鲁南的退休教授,在当地是一位小有名气的作家。2000年2月份的一天,鲁南到淄博市电信局缴纳电话费,当得知两个月的话费总额高达5805元时,他当即拒绝缴纳。家里就鲁南和老伴儿两个人,老两口打什么电话,短短60天里能打到5800多元?

淄博市电信局政务办公室主任尹常青介绍说,5000多元的电话费主要是电信局 160信息台的信息费,而160信息台是电信局的主营业务,鲁南拨打的缘分天空和嫂子热线是其中的两个心理咨询栏目,接线员是清一色的女性。像这种电话收费是相当高的,每分钟就要9毛6分钱,整整是普通市话费的16倍。邢家老两口每个月的收入加起来也不过2000元,他们怎么会想到拨打费用如此昂贵的信息电话呢?

事情缘于1999年12月初的一个晚上,鲁南在电视上看到了淄博市电信局开办的两个信息栏目的介绍,一个叫缘分天空,一个叫嫂子热线,出于好奇,他开始拨打这两个信息栏目。这两个栏目的收费标准是明确的,因为电话中都有语音提示,然而到了交话费的时候,他却以电话里有色情内容为由拒绝缴纳。教书育人十几载的老教授,这么坚决地拒绝缴纳话费,莫非真是抓住了电信局的把柄?

2000年1月初鲁南开始向各级政府写举报信,反映缘分天空和嫂子热线在向社会公众传播色情淫秽信息。淄博市委市政府在接到举报信后,立即责令淄博市公安局对全市现有的电话信息台进行检查整顿。

但是据淄博市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胡立成介绍,他们采取了公开、秘密等方法的调查,没有发现电话信息台传播淫秽内容问题的证据。

那么,一把年纪的老教授又凭什么说信息台传播了不健康内容的信息呢?可惜的是,当问到他有没有当时通话的录音资料时,鲁南表示由于当时没想那么复杂,所以没有录音,就连他随笔记下的一些文字材料,也已经被他扔弃了。那么信息台到底是否传播了淫秽色情的信息呢?我们无从知晓。然而从电信局出具的鲁南的话费清单中,我们却奇怪地发现,从1999年12月份起,鲁南就多次拨打缘分天空、嫂子热线。仅12月25日一天就拨打了23次,而且每次通话时间都不短。12月24日这天他竟然从下午6点一直打到了第二天凌晨2点多,长达8小时26分钟。

如果真的像鲁南所说,信息电话里有色情内容,他这样一位饱读诗书的老先生怎么还会一再拨打这个电话,而且通话时间还这么久呢?对此,老教授解释说,他之所以打这么久的电话,主要是为了侦查信息台内幕,掌握大量证据,以便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公安部门的侦查结论,鲁南不以为然,他坚持说信息电话里确实有色情内容。他是为了检举揭发,以免青少年受害,才打了这么久的电话,当然不应该缴纳话费。

2000年11月初,电信局一纸诉讼诉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要求鲁南返还所欠的两个月的话费5805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2000年12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信息台是否向公众传播了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以及公民为了侦查可不可以免交话费这两个问题上。12月 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鲁南应当向原告淄博市电信局缴纳电话费5805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4874元,共计10679元。

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

鲁南教授承认自己是因为好奇而开始拨打信息台的电话,但发现了问题,就如同购买了伪劣假冒商品。

鲁南:“我打到1个月左右,就打出门道来了,知道里面是不正当内容了,非常色情。”

而淄博市电信局却否认信息台有问题。

尹常青(淄博市电信局政务办公室主任):“我们可以负责地说,我们的信息台绝对不包括任何色情的内容。”

关于交电话费的问题,双方也各执一词。

淄博市电信局清欠室工作人员:“1999年的12月份欠费875.14元,2000年1月份欠费4898.50元,我们打电话和派清欠员上门进行了多次催缴,鲁南这个话费一直没交。”

鲁南:“要举报首先要有根据,所以我得摸,用电话摸情况。我认为只要举报成功,证明它们的色情性,我的钱它就掏不走了。”

专家说法

1.如果这个信息台的电话里真有色情内容,这位老教授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电话费?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首先我们使用电话跟电话局之间是一个线路租用的关系,依照电话线路租用合同,只要你利用这个电话线路,就需要交钱,比如用了1分钟多少钱,1个小时多少钱。至于说通过租赁线路是不是传播了所谓黄色的或不健康的信息,那应该是另外一个机构,也就是信息台在利用线路输送信息的过程中是不是有违法的问题,如果信息台确实提供了一些不健康的一些信息,属于黄色的,属于国家禁止的,它提供的信息所收取的费用,应当是不再向老先生收取了。但是电话费即线路租用的费用,不能免。

2.公民可不可以举报?如果邢教授举报的内容是准确的,那么他的电话费是不是可以不交?

叶林:我觉得电话费还应该照交。举报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义务,因为我们希望生活环境是处于健康美好和净化的状态。但是你在举报的时候必须言之有据,用老百姓的话就是必须拿到一个证据,拿到一个说法。邢教授在这个事情过程中有些东西丢掉了,有些东西没有录,所以到了最后的时候,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声称信息台所提供的信息存在着不健康的内容,这个就难以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了。

3.有一个电话老教授打得非常长,历时8小时26分钟。他说因为我是为了举报来做侦查,而侦查就得打电话,所以电话费,这个线路的占用费也不应该缴纳。这个观点对吗?

叶林: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公安局也会利用自己的电话线去侦查某些情况,是不是因为它是在履行法律所规定侦查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公安局的电话就不收费了?在政府的开支当中,原本就有这么一笔费用,是用来办公的。因此对老先生来说也是一样,你也是一个打电话的人,也是通过打电话这种方式去了解有关情况的人,那么这样的一个费用还是要交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的话,我们普通的老百姓应该说是没有侦查权的。因为侦查权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包括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我们是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一个侦查的权力,普通的老百姓是没有侦查权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你主张自己有一个侦查权,那么可能跟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之间就产生一个比较大的矛盾。我们说公民有一个举报权、检举权,甚至申诉的这样的一种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侦查,因为你一旦侦查,在这过程当中你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所以我们说公民没有侦查权。

4.从2001年开始电信局不再代收各种信息台的信息费。这种举动是不是能够进一步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

叶林:对,因为我们讲电话局本身或者电信局本身是提供一种网络或者线路的服务,通过这种服务来满足大家对于安装电话或使用电话的一种需求。

作为信息台来讲,实际上是一个附加的业务,它应该说是与线路租用没有关系的。但是它事实上又依赖于我们所说的电信营业,这样的话,往往在以前的实践当中就把它们混在一起。从一个老百姓的眼光看起来,就像是在电话局从事着所有的业务。通过这个新的改革方式,把这两家明明确确作出一个分工,使老百姓知道有一部分钱是属于信息的费用,另外一部分钱属于电话租用的费用,这样权利义务关系就明确了。

说到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邢教授的法律意识非常强,但是在法制社会,要申张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要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比方说举报权。当您要举报一件违法犯罪的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有相对应、准确的证据来进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使那个事件最终得以遏制。否则的话,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您自身的行为构成了另外一类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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