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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代表我的心 作曲者拿回智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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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5日電)「月亮代表我的心」作曲者翁清溪,與麗歌唱片為歌曲著作財產權歸屬打官司。最高法院今天判決, 157首由翁作曲、先前歸麗歌獨家代理歌曲,著作財產權歸翁所有,全案定讞。

翁清溪是台灣知名作曲家,曾寫出「月亮代表我的心」、「愛神」等多首膾炙人口歌曲,素有「台灣金手指」美喻。

法院判決書指出,翁清溪民國50至60年間為麗歌公司製作唱片,雙方後來於88年 6月簽「著作財產權讓渡原著者協議書」,約定翁清溪具有創作的 157首歌曲著作財產權,麗歌唱片則有獨家代理歌曲重製權10年。

麗歌後來因經營權轉移,自92年起即未依約給付翁清溪歌曲授權使用費,並指翁清溪於民國80年間即私自授權香港 EMI公司使用月亮代表我的心等曲,以此為由,不將歌曲使用權交還翁清溪。翁因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麗歌公司的音樂著作財產權不存在。

全案在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審時,法官均認為翁清溪與香港EMI公司簽授權約,時間早於與麗歌簽約;且依翁清溪與麗歌的契約內容,已明訂翁清溪為歌曲著作財產權人,麗歌唱片不具有歌曲著作財產權,判決翁清溪勝訴。

麗歌唱片提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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