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議員指當局無視《基本法》

人氣 2
標籤:

【大紀元1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安琦澳門報道)2010年1月5日,澳門立法議員區錦新在新年第一次的立法議程前發言,斥責澳門政府「兩面三刀──言必奉基本法為經典,行則視《基本法》如無物」。

區錦新指,澳門政府在回歸10年中的作為有如當年林彪,《基本法》雖被奉為特區最神聖的經典,但逝去多年的林彪「語錄不離手,萬歲不離口。當面說好話,背後下毒手」的陰魂卻依然不散。將《基本法》捧得最高的人,往往可能正是踐踏《基本法》最甚的人。

區錦新提到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及九十六條訂明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而此市政機構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亦明確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參與,表明此一市政機構既非政權性機構,也非一般的政府機關,而應是有民意代表組成的機構,才會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有其代表位置。不過,澳門政府在特區政府制訂設立民政總署法律時,竟然廢除了有關條文。

法律無落實形同被廢

特區政府此一廢除了民選市政機構的行為,令《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及九十六條法律無以落實,等同廢除了此兩條條文。區錦新認為,《基本法》應是一份極嚴謹的憲制性法律,不可能讓兩條法律空懸。導致此竟是因為在第九十五條誤用了一個字,把「須」或「應」字寫成「可」字,讓特區行政法務司司長將「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解釋為「可設立」也「可不設立」,所以司長代表政府宣佈特區政府決定不設立此市政機構。而這個決定竟實質將兩條條文廢除。

他說:「《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分別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特區政府竟可以凌駕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上,隨意廢除其條文,踐踏《基本法》莫此為甚。」

  區錦新繼續指出,由於《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及九十六條兩條條文遭實質廢除,市政機構不復存在,亦令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辦法被逼不能依照《基本法》所規定的方法來組成。在這樣胡裡胡塗之下產生的行政長官,對澳門、對中國的法治建設都是一個嚴重的破壞。

  區錦新又例舉另外一個違反《基本法》的例子,《基本法》第八十九條明確訂定,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它公職或任何私人職務。特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根本漠視此一規定,法官在任職期間被任命擔任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主席等等情況屢有發生。他說:「一方面有人大力吹捧基本法,但卻同時卻視基本法如無物,其膽大妄為,實令人難於想像。」

選民資格被奪

最後,區錦新斥責澳門政府剝奪特區永久居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按照《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過,因為沒有成立市政機構,在行政長官的選舉中,澳門只有3百個永久居民有選舉權,而其他數十萬的永久居民,最少具有選民資格的二十多萬永久居民,卻被剝奪了選舉權,嚴重違反《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立法會選舉雖然尚幸有直選議席,但當全澳十多萬人冒著揮汗如雨的盛暑排隊輪候投票時,原來卻僅可選出12位議員,而其他17個議席皆在黑箱操作下當作「免費午餐」被人分享了。在同一個立法會選舉中,大多數市民只能投下一票,但少數人卻可投超過一票,享受了政治特權,這也明顯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則;而市政議會更因被特區政府悍然廢除而令居民本來享有的選舉權利同遭廢止。很明顯,特區政府並沒有依照《基本法》規定辦事。 

區錦新感嘆道,這類不依照《基本法》辦事的現象可謂不勝枚舉,罄竹難書:「像我們的同事高天賜多次批評由於沒有工會法,現時的『工會』在法律上僅是一般社團,並沒有法定維護工人集體權益的法律權利,令《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以保障集體權益的權利亦無以落實。」區錦新督促各級官員認真領會基本法的相關內容,嚴格遵照基本法辦事。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吳雪兒:港府政改方案 被批放棄一國兩制
法律界:港府清晰交待「普選」基本法
李大立:總辭方案需有後續
詩詞常識(六):對仗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