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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 健保虧損問題懸而未決,其中許多不肖醫療院所、醫師常違法詐領健保費,對此衛生署健保局祭出重典,對曾遭停約或終止特約後,又再度違約的累犯,最重處10年內不准予特約,就算是更換人頭原址營業,也不能列入。
中央健保局日前修正健保特約管理辦法,對於違反特約規定的醫療院所、醫師,有2次以上,又惡意重複違約,未來10年將不予特約,違規醫師10年內也不可申請健保給付。
健保局局長戴桂英20日在立法院表示,過去對於違反健保管理特約的醫療院所,以記點、罰鍰處分,如果情節重大,才會停約1到3個月或最多終止特約1年,不過,1年後違規院所還可再度提出申請。
戴桂英說,健保局原想將「永不特約」列入最新修正辦法中,但考慮影響層面太大,所以改最重罰則為10年內不許特約。
健保局醫管組專門委員周士恒談到,健保不予續約還有4種情形,包括院所或醫師曾被「終止特約」且第2次又被「終止特約或停約」、院所或醫師曾被「停約」且第2次嚴重到被「終止特約」。
另外,院所或醫師連續3度被「停約」、同家醫院同科被「停約或終止特約」3次且並同其他科別「停約」或「終止特約」達5次等。
如果大醫院同一科別重複違規3次,或不同科別違規超過5次,也將列入10年不特約的名單。如果受罰院所10年後申請恢復特約,又再犯並符合10年內不特約條件,將永遠不予特約。
為杜絕更換人頭再次申請等情事,戴桂英明確指出,在同一地址的醫療機構,只要2次以上違規,就適用最重罰則,將被健保踢出10年,換別的醫師經營也沒用。健保特約管理辦法已於9月15日公告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