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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大紀元10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1日電)黃姓男子利用擔任業務員之便,在短短1個多月內侵占公司共新台幣80萬元的貨款及貨品。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以121個業務侵占罪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現年34歲的黃姓男子原在台北縣新店市擔任業務員,為公司配送貨物到台北縣地區的餐館和小吃店,但他工作2年後,開始利用工作機會侵占公司貨款,或偽造廠商簽名侵占應送出的啤酒、二鍋頭或威士忌等酒品。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自民國96年5月1日到6月11日間,共犯案121起,得手60萬元,並得手價值共20萬元的酒類。業務公司核帳後,發現黃男的不法行為,提起告訴。
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定被告共犯下121個業務侵占罪,每項罪名均科處6個月刑度,均得易科罰金,總刑度共計60年半,但法官僅判他應執行2年,得易科罰金72萬元,另審酌被告與公司已達成和解,因而給予緩刑4年,但要求被告在緩刑期間應償還尚積欠公司的6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