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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無反光裝置 遭撞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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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6日電)吳姓女子去年在台北市騎單車,遭貿然右轉的機車騎士撞上,2人均倒地受傷。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吳女未在單車裝置反光設備也有過失,處她罰金新台幣1萬元、緩刑2年。

至於撞人的機車騎士林姓男子先前已遭判刑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定讞。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去年3月間在台北市安和路的自行車道騎單車,經過敦化南路口時,違規左轉並逆向騎在自行車道上,遭超速又違規右轉的機車騎士撞上,2人均人車倒地。林姓男子臉部及右腿擦傷,吳姓女子則手指骨折、牙齒斷裂。

法院一審時,法官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林姓男子超速是肇事主因,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至於吳姓女子未在單車裝置燈光設備又逆向騎車則遭鑑定為肇事次因,法官因而認定也有刑責,判她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吳女不服,上訴高院後,合議庭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慢車應裝設燈光或反光裝置,吳女卻未裝設已屬違規,但審酌她傷勢較重,改處她罰金1萬元,得易科罰金,並給予緩刑2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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