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訂海外僑胞入國許可條件

放寬護照同效期入國許可及停留30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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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中華民國內政部日前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放寬措施自18日施行。日後持有我國護照之海外僑胞,只要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的父母在臺設有戶籍,均得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與護照相同效期的入國許可,在護照有效期內,僑胞返國將更為便捷。

此次移民署更進一步放寬,海外僑胞只要曾經持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者,即可持憑已訂妥回程班次的機(船)票,返國時於機場向移民署申請臨時入國許可證,入國停留30日。另外,增訂海外僑胞申請入國許可時,移民署得同時配賦統一證號的規定,俾便僑胞在國內從事投資、報稅、銀行開戶等事項使用。上揭規定請逕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移民署法規」項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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