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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暴力電玩 美最高法院辯論

2010-11-02 08:35 中港台時間|11-02 09: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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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1日法新電)美國最高法院明天將聽取辯論,以決定加州禁止出售、租借暴力電玩給未成年人的法令,是否違憲。

加州2005年通過立法,規定零售商不得把貼有暴力標籤的電玩出售或出租給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否則將面臨1000美元罰款。

反對這項法令的人士主張,條文不僅有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也毫無必要,因為電玩已有適玩年齡標籤。

2007年,一審法院以觸犯言論自由為由,否決這項法令;2009年二審維持原判。

這條法律把暴力電玩定義為「屠殺、殘害、肢解或性侵人類影像」,不過法律並未禁止家長或監護人代小孩購買電玩。

此法支持者搬出醫學及社會學研究報告,指出有證據顯示暴力電玩和激進思想、反社會行為和對暴力失去敏感力有關聯。

美國有其他10多州公開力挺加州這條法律,或嘗試通過類似法令。(譯者:中央社蔡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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