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學生偷美國旗 保釋金17.5萬美元

辯護律師稱是「典型的大學惡作劇」 抱怨馬州保釋系統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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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崔清文美國華盛頓DC編譯報導)據巴爾的摩太陽報10月30日報導,三名來美旅遊的加拿大學生突然遭到逮捕,警察指控他們上週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偷了一個停車牌、一面美國旗和一把掛鎖。他們的律師稱這是個「典型的大學惡作劇」。

兩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被控兩項毀壞財產和偷竊罪,三項行為不當罪。事件發生在10月23日(週六)凌晨3:30。

這名18歲的女孩叫蕾妮‧格萊蒂琳(Renee Gladilen),警察把她交給一名地方法院的專員,該專員設定其保釋金為一千美元。她很快就交付了保釋金,被釋放了。

兩名男子分別叫賈斯廷‧科魯安斯(Justin Cruanes)和利夫查爾斯‧麥克唐納(Leif Charles MacDonald),都是23歲,警察把他們交給另外一名專員,該專員設定保釋金為每人175,000美元。

科魯斯安的父親拿出17,500美元給保釋代理人(這是保釋代理人要求的10%的付款),使兒子能夠儘快離開控告劃押室(Central Booking)。這名年輕人於上週一(10月29日)凌晨2點走了出來。

麥克唐納就沒有那麼幸運,但是他的父親是巴黎一個大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能夠聯繫到一名前聯邦檢察官,現已轉行為巴爾的摩的辯護律師。上週一,該律師趕往法庭。

結果是:聯邦地方法院的法官把保釋金降到一千美元,麥克唐納立即交付了保釋金。

三人決定離開這裡,回到加拿大的蒙特利爾(Montreal)和麥吉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但是科魯安斯拿的是美國和法國護照,不能離開。其他兩名同學是加拿大公民,他不是。律師說由於這個未裁決的指控,他不能跨越國界。

這三名學生的律師布賴恩‧湯普森(Brian Thompson)說,這個保釋金的情況表現出了一個明顯的缺失,就是被逮捕人的保釋金究竟是如何設定的。巴爾的摩巡迴法庭的法官公佈了一項無約束力的裁決:被告首次出庭,在移交給保釋金專員之前,應該有資格要求法律代理人。

一千美元的保釋金對格萊蒂琳似乎合理。17.5萬美元對科魯安斯和麥克唐納就過分了。湯普森說,律師應該可以說服法院專員這個金額實在不公平。

這幾個年輕人在控告劃押室呆了幾天。他們可以聯絡外面,有錢請律師。但大多數的被告卻不是這個情況。

這三位加拿大的學生來到馬里蘭,是參加在安納波利斯(Annapolis)的美國海軍軍官學校舉辦的划船比賽。這兩名男子是麥吉爾(McGill)划船隊的成員,他們到巴爾的摩的霍普金斯大學去探望一位朋友。

根據警察的指控文件,校園保安在監控視頻上發現他們三人「正在破壞財物和搗亂」。一名不當班的警察以保安的身份在西大學公園路(West University Parkway)截住了他們。其中一人帶著粉色假髮。

法庭文件記述,這名警官和校園保安看到麥克唐納的「右腋下夾著一個彎曲的JHU停車位 (JHU Parking)的牌子」。在科魯安斯站著的地方附近,一個自由旗桿上的一面美國國旗被摘掉扔在地上。警察說在麥克唐納的身上搜到一把旗桿掛鎖。

他們的律師承認他們做了不妥的事。

目前還沒有給他們定罪。並且當警察趕到的時候,麥克唐納持有掛鎖和彎曲的停車牌,警察的報告說其他兩個人的手裡沒有東西。

湯普森表示,除非當事人在警察面前有不法行為,否則警察不能因為行為不當而逮捕當事人,他堅持說對科魯安斯和格萊蒂琳的逮捕是非法的。這在隨後與檢察官的討論中或在法庭審理中將會釐清。

但是馬州的法律系統幾乎沒有給辯護律師選擇的餘地,只能在之後的司法程序中進行辯護。那就意味著,即使是很小的指控,如果不能繳納保釋金,也要在監獄裡呆上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直到開庭,或者見到律師。

湯普森說,法院專員在眾多案件中設定保釋金時,沒有任何標準、要素、或者指示作為參照。那麼其結果就是隨心所欲、任性、和荒誕 。這位前檢察官,現為辯護律師,代表大男孩保釋公司(Big Boyz Bail Bonds),有他獨特的行業觀點。

法庭文件上記載著埃里克‧古登(Eric Gooden)是那位設定17.5萬美元保釋金的法院專員。古登的上司、行政長官琳達‧劉易斯(Linda Lewis)說古登「不能就這件事發表言論」,而將問題提交給馬州司法部的一位女發言人安赫莉塔‧葡萊茉(Angelita Plemmer)。

葡萊茉也拒絕評論,表示該案件保持開放。她說一旦案件結束,聯邦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本‧克萊伯恩(Ben C. Clyburn),有「特權查閱這個案件全部過程」, 但她不願說明是否會查閱。

當被告被逮捕,稍後被帶到法院專員面前的時候,被告是否有資格請辯護律師的問題,已經辯論幾年了,一些人說這事是由國家最高法庭在2004年確定的。

發生在馬州西部一位法院專員參與最初的保釋金聽證時,唐納德‧芬納(Donald A. Fenner)所做的認罪證詞,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s)的法官判決,該證詞在審理中可以用於對被告定罪的依據,儘管他當時沒有辯護律師出庭,因為這個聽證不是訴前程序的「關鍵階段(critical stage)」。

六年後,馬里蘭大學的法律教授道格‧科爾伯特(Doug Colbert)和他的學生領導了一個新的指控。今年十月初,巡迴法官埃爾弗雷德‧南斯(Alfred A. Nance)甚至發表了與上訴法庭的法規成尖銳的對比的觀點。

法官指出,先進行庭審十分關鍵,一旦進入保釋金程序後,被告們就陷入了實際的和程序上的刑罰,而且被逮捕的人「有資格請辯護律師」,因為保釋金專員的決定會導致被告處於失去自由和受管制的危險境地。

馬州司法部長辦公室正在考慮上訴,但是由於南斯的觀點是無約束力的,這就不清楚是否一定要實施。然而,上訴法庭可以啟動程序從新審閱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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