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5日電)國民黨於2008年總統大選期間,因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未依規定於文宣上載明政黨名稱,被中選會裁罰新台幣10萬元。國民黨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為避免他人刊登不實廣告惡意抹黑,應於報紙、雜誌刊登的競選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國民黨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於民國97年2月至3月、第12任總統副總統競選期間,將競選文宣夾報,但未依規定在文宣上載明政黨名稱,遭台南縣選舉委員會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舉。
判決書表示,中選會因而裁罰國民黨及時任黨主席吳伯雄各新台幣10萬元。國民黨與吳伯雄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國民黨主張文宣是由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所印,國民黨並無違法。但承審法官認為,政黨分支若有違法情事,基於處罰法定原則,應以政黨為處罰對象,因而認定中選會對國民黨及吳伯雄的裁罰並無違誤,判決國民黨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