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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滿4年 台立委批:成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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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訊】(大紀元記者鄭喻心台灣台北採訪報導)性騷擾防治法施行至今滿4年,但仍有被害人申訴無門,立委黃淑英日前接獲被害人A小姐陳情,報案卻遭警察局和北市府性騷擾委員會互相推案,導致錯失性騷擾案件一年申訴期限。黃淑英呼籲,應加強警察機關對性騷擾案件及相關法令的教育訓練。

黃淑英表示,A小姐自97年1至3月底,不斷收到不明人士傳來的性騷擾簡訊,內容不僅淫穢不堪,且對A小姐近況和住家環境瞭若指掌。造成她極大的恐懼與不安。後至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報案,但員警表示不知加害者為何人,要求她「有事」再報案。

她說,後來A小姐又到台北市政府性騷擾委員會申訴,卻遭北市府和中山分局互相推案。最後建國派出所員警以「恐嚇罪」移送檢方偵辦,但因性騷擾行為不足以構成恐嚇罪要件,致使案件遭駁回,至今已錯失一年申訴期限。A小姐因心靈嚴重受創,至今仍須服用藥物才能入眠。

黃淑英批,從此案中可見,受理機關對自己業務內容渾然不知。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申訴或報案,而加害人不明時,可由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移交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她說,北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疑為便宜行事,拒絕受理案件,加上警察機關訓練不足,無法判斷性騷擾案件的適用法律,使得性騷擾防治出現漏洞,性騷擾防治法如同一紙空文。

為有效防制性騷擾案件,黃淑英要求內政部應有效監督地方政府處理性騷擾案件的流程,並加強警察機關對性騷擾案件及相關法令的教育訓練。

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簡祕張秀鴛表示,在案件認定上,將來會加強對受理機關的宣導與教育,另外,對於被害者精神的補償、撫慰,會用個案輔導方式提出行政救濟,如利用北市身心輔導資源、協請北市警察局對其住家或生活空間提供安全服務。

她說,至於此案因行政疏失導致錯失一年申訴期限,這部分的法令突破會再與法務部研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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