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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部出示環署公文 證明空汙費非代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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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 9日電)對於空汙費收取爭議,經濟部今天強調,自民國88年 4月後,中油即按煉油廠出廠量直接繳交環保署,中油上繳環保署的差額,是生產者製程改善成果,不是代徵,沒有溢收問題。

經濟部強調,中油是基於消費者權益考量,才把差異金額回饋給消費者,明年凌晨零時汽柴油每公升調降新台幣 0.4元,未來將於每年 1月檢討前 1年的各項稅費,列入浮動油價公式中計算。

能源局長葉惠青表示,由於空汙費引起外界疑慮,經濟部今天全面檢討浮動油價機制公式中的營業稅、貨物稅、石油基金、空汙費、土汙費,發現空汙費與石油基金的收取與上繳的金額,的確有差異。

經濟部長施顏祥今天率同能源局長葉惠青、中油總經理朱少華與副總經理林茂文,大陣仗召開記者會澄清,並且拿出環保署於88年發出的公文,強調空汙費並非代收代付性質。

對於空汙費的爭議,葉惠青表示,84年7月至88年3月空汙費是由環保署委託中油代徵,期間每年支付中油代徵手續約新台幣1200萬元,這部分從中油的預算書中可以證實。

不過,環保署自88年 2月23日發文給中油,依據空汙法第16條第 1項第 2款的規定,自88年 4月 1日零時起繳費義務人由原來的加油消費者,轉為中油公司等產銷貨進口油源者,導致96年至98年每年出現繳收差額3.83億元、6.13億元與9.84億元,主要是因為中油認定這是生產者製程改善,不是向消費者代收空汙費,所以沒有「溢收」問題。

葉惠青強調,浮動油價機制於95年 9月26日開始試行後,強調的原則是「亞鄰最低價」,其中空汙費採第三級,收取費用較高,扣除較高的稅費,換算稅前價格較低,零售價也自然較低,顯示浮動油價在制度上設計就是要以「有利於消費者」為原則。

此外,有關石油基金部分,葉惠青表示,雖然中油汽柴油是以進口原油煉製,是依據原油費率繳交,但中油為求浮動油價公式簡單明確,採成品油費率計算,雖然成品油費率較高,但換算稅前價格也是有利於消費者,葉惠青說,採取汽柴油成品油計算石油基金的繳收差額,在96年是9.46億元、97年9.87億元,98年則是7.9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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