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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欲重設離異12歲區分線

2010-03-22 04:49 中港台時間|03-22 04:5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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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童景丹麥報導)丹麥新聞局瑞草(Ritzau)3月17日消息,12歲以下父母離異的孩子,或將不再被詢問願與他們的父親還是母親住。丹麥人民黨提議重新引用12歲區分線,即只有年滿12歲的孩子可參與離婚案中的父母管教權選擇。

丹麥2007年制定的父母責任法,取消了12歲區分線,主要原因是與國際兒童公法有牴觸。因此所有父母離異的孩子,都有機會在父母離異時進行關於住處和相處的對話。然而丹麥人民黨的社會問題發言人馬丁‧亨利克森(Martin Henriksen)認為,這樣沉重的責任,使孩子難以承受。馬丁‧亨利克森說:「這種決定絕對是沒有經過慎重思考的,雖然聽起來很好,所有的孩子的心聲都被聽取了,但在現實中,我們不能將這麼重的責任以這種方式強加給孩子。」因此他將向司法大臣拉爾斯‧巴甫德(Lars Barfoed)提議,立即重新採用12歲區分線,而父母責任法的其餘條例則可等到司法部原定的2011年再審核。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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