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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修正安老津貼 增設排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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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鄒莉台灣新竹報導)新竹市政府26日下午邀集各區公所、里長、里幹事、社區理事長及老人社團負責人等多人,說明自99年4月1日起安老津貼的規定有所修正,市府針對實施計畫修正內容進行說明。

市長許明財表示,照顧老人家是政府的責任,尤其是中低收入戶的老人家,更是需要雪中送炭,但也請大家體諒市府的財政狀況。社會處副處長洪俊耀表示,市議會將於下週審議市府追加減預算,若獲得議會通過,市府馬上展開全力宣導。

社會處承辦人員首先說明修改後的安老津貼實施計畫內容,並針對新舊安老津貼計畫規定的不同點提出說明與比較。安老津貼新規定中,對於設籍條件上較為放寬限制,凡是在九十八年八月五日以前設籍在新竹市,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繼續居住在新竹市,最近一年居住在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請領安老津貼。但是,戶籍遷出新竹市,即喪失資格。

在中央機關的指導及考量新竹市政府的預算支出等多重因素,新竹市的安老津貼規定,將有些改變,在新修正的計畫中,增設資產規定如下:「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也就是說將有5千人左右不能再領安老津貼了,將節省約2億元支出。

新的安老津貼規定中,1.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員工,2.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3.領取月退休(職)金之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但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領取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4.領有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者、5.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7.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8.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是不符合請領安老津貼的標準。

與會發言者多建議市府應主動積極的向老人家們說明清楚,如果不符請領條件,也請說明原因,避免誤會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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