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員工被迫簽下「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在台中市一棟社區大樓管理員劉元茹與管理公司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後來她離職並回到原社區工作,遭公司求償20萬元,但劉女以其身為低階勞工且無接觸機密事務為由來答辯,法官認為劉女所言成理,判決她不用賠償20萬元。
判決書指出,劉元茹在96年間到現代管家管理公司工作,被該公司派到西屯區一棟大樓擔任管理員,當時她與管理公司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承諾在離職之後半年內,不得回到原社區擔任管理員,否則必須賠償公司20萬元。
劉元茹說,當時為了要這份工作,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簽訂契約,98年12月間管理公司與社區管委會發生糾紛,管理公司也沒有為她設法找新工作,為了保障自己的工作,只好向管理公司提出辭呈,並到另一家管理公司工作,才能回到原社區工作。
現代管家管理公司對劉女提出給付違規金訴訟,要求她依「競業禁止條款」交付20萬元違約金。該公司認為,劉女由公司派遣到社區擔任管理員,得知水電、污水處理、土木工程、清潔等協力廠商資料,這些都是商業機密,而她也簽訂了「競業禁止條款」,依約在半年內不得回到原社區工作,現已違反契約,請求賠償20萬元。
劉女辯稱,公司強迫其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她身為低階勞工,為了一份2萬多元的工作只好「出賣」自己,但她不是公司幹部,根本無法接觸公司機密事務,公司以契約來壓迫離職員工,已妨礙其工作權。
法官審理認為,「競業禁止」是為防止離職員工洩露公司商業機密及濫用企業資源牟利,一般是高科技產業為多,而在一般企業則以高階幹部為主,至於劉女的工作內容無涉及公司商業機密,並無「競業禁止條款」通用,因而判決駁回,劉女不用賠償20萬元。
劉元茹在得知判決之後相當高興,她表示,不少管理員都被迫簽下「競業禁止條款」,事後遭管理公司追究,在無能為力下只好賠錢了事,她覺得不能任由公司剝削,才自行上網查閱法律條文,並透過市府勞工處的協助來和管理公司打官司,為了應付出庭壓力,還瘦了好幾公斤,現在得知判決結果,覺得這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