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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未禁行 騎士摔殘獲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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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吳世聰/綜合報導〕最高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機車騎士因道路施工摔傷成殘案,合議庭支持台南高分院見解,認為嘉義縣交通局施工時,只在路旁放置警告圓錐,未禁止車輛通行也沒要求改道,判決交通局敗訴,須國賠騎士214萬餘元確定。

*縣府已賠214萬餘元*

嘉義縣政府交通局長林聰利表示,縣府在接獲判決書之後,已經動用第二預備金支付國賠的金額給李某,交通局將會向承包商求償,以減少縣府的損失。他說,事發時正進行道路的拓寬工程,雖有設立警告的標誌,但法官同情弱者,縣府予以尊重,且往後會記取教訓,加強工程安全維護的措施。

*大雨修路 注意警示*

對此,資深法官提醒政府工程單位,氣象預報指昨天起會連日大雨,有關單位搶救道路時,一定要作好交通疏導,並設置醒目的警告標誌,不要以為在施工地點放置幾個警告圓錐,就能免責,萬一發生意外,不但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還將造成車禍被害人及家屬的痛苦。

二審判決書指出,台塑員工李安峰2006年4月19日凌晨下班時,騎車行經新港鄉嘉166線縣道26.5公里處,因閃避施工路段的沙石堆,不慎跌入一旁兩公尺坑洞,造成顱內出血、下肢殘障、右眼視力受損,連說話都咬字不清。

不過,嘉義縣交通局否認有疏失,認為李安峰自己貪圖方便,不願改道通行,加上騎車又沒戴安全帽,才發生意外,何況肇事路段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管理,工程由嘉俊營造公司承包,因此與嘉義縣交通局無關。

合議庭未採信嘉義縣交通局主張,認為該局是車禍地點嘉166線縣道的管理機關,就算已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施工,依法也須為安全工程設施的疏失負責,不過法官考量李安峰騎車時,未注意路況,也沒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也應為自己的車禍負起4成責任,因此只判准他所提357萬餘元的6成賠償金,約21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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