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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運業大陸營收免稅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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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8日電)台灣立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訂台灣與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可相互減免營業稅與所得稅,讓台灣海空運業者在大陸的營收能夠免稅匯回台灣。

依大陸稅法規定,航運業在大陸地區的客貨運收入應課徵3%營業稅及1.25%所得稅,但是兩岸第3次「江陳會」(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會談)已簽署「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兩岸互免所得稅、營業稅,並可自由匯兌。

5 大航空公司董事長日前向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陳情,希望儘速修法解套。航空業者表示,在沒有法源的情形下,業者拿不到免稅證明,台灣航空業者在大陸的營業所得,大陸稅務單位要求課徵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也不允許將營收款項匯回台灣;目前統計無法免稅匯回台灣的金額,已達新台幣65億元。

為解決航空業者的問題,國民黨團與民進黨團共同提案修法,增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明訂台灣與大陸地區海、空運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可以相互減免營業稅與所得稅,正式讓第 3次江陳會的協議內容入法。

不過,由於朝野黨團日前提出的草案版本,文字上只有修法後簽訂的兩岸免稅協議才能適用,無法回溯解套;國民黨團對此提出修正動議,經表決後通過,調整為可以溯及既往,讓台灣航空業者在大陸的營收能夠免稅匯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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