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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运业大陆营收免税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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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8日电)台湾立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明订台湾与大陆地区海、空运业者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可相互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让台湾海空运业者在大陆的营收能够免税汇回台湾。

依大陆税法规定,航运业在大陆地区的客货运收入应课征3%营业税及1.25%所得税,但是两岸第3次“江陈会”(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会谈)已签署“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两岸互免所得税、营业税,并可自由汇兑。

5 大航空公司董事长日前向国民党立法院党团陈情,希望尽速修法解套。航空业者表示,在没有法源的情形下,业者拿不到免税证明,台湾航空业者在大陆的营业所得,大陆税务单位要求课征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也不允许将营收款项汇回台湾;目前统计无法免税汇回台湾的金额,已达新台币65亿元。

为解决航空业者的问题,国民党团与民进党团共同提案修法,增列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9条之1,明订台湾与大陆地区海、空运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相互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正式让第 3次江陈会的协议内容入法。

不过,由于朝野党团日前提出的草案版本,文字上只有修法后签订的两岸免税协议才能适用,无法回溯解套;国民党团对此提出修正动议,经表决后通过,调整为可以溯及既往,让台湾航空业者在大陆的营收能够免税汇回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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