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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設國家公園須原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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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31日電)國家公園法歷經30多年未修改,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修正草案,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選定、設立國家公園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

國家公園法自民國61年發布實施後,歷經30多年未修改。目前台灣設立的8座國家公園中,即有3座國家公園範圍涵蓋布農族、泰雅族及太魯閣族的傳統領域,造成原住民住宅修繕、採集、狩獵,都受到嚴格規範。多位原住民立委希望透過修法,保障原住民權利。

為擴大原住民參與國家公園設立,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主管機關在國家公園選定、設立、廢止、變更區域等事項上,除了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外,應邀請國家公園所在地方代表參與會商審議。且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選定、設立國家公園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

在國家公園管理上,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國家公園應設置包括解說員、研究員及巡山人員在內的專業人員,解釋公園天然景物、歷史古蹟及公園內的原住民族歷史文化,並應優先任用設籍5年以上的原住居民。

不過,行政院草案規定國家公園管制區內包括公私建築物的興建、修繕,土地開墾、水域使用等事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國家公園遊憩區、生態保護區內禁止採礦及捕獵,原住民立委陳瑩、孔文吉等人認為這將嚴重危害原住民生存權,委員會未有共識,保留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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