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一個殺人犯只判了10年

我兒徐向峰沒有任何過失被殺害,主犯只被咸陽中院判有期徒刑10年,這不荒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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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0日訊】2002年,經我兒徐向峰介紹,唐公聯承包了我們鄰村陳家台村的土壕,賣土為生,唐公聯委託徐向峰看管土壕。2004年2月11日早,我看到有人在土壕裡挖土裝運,我用手機告訴我兒子,我兒從家裏趕到現場,才知是王景章、羅曉江等人未經承包人同意,私自組織車輛、人員進行偷挖裝運,村隊幹部到場勸阻在現場挖土的魏二戰,魏二戰不聽勸阻繼續挖土裝車,並且電話告知王景章,後來承包人唐公聯到場阻擋,王景章也叫了十幾個人開著兩輛車隨後趕到現場,王景章叫來的兩車人中間的呂濤、程宏偉把唐公聯拉打到一邊,此時,徐向峰一手拿手機不知是給誰打電話,一手插在褲兜裡,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突然被王景章、羅曉江打倒,王、羅二人接著還向徐向峰頭部及胸部兇狠地踢踏,致徐向峰當場死亡。王景章開著車帶著其它未下車的打手揚長而去,魏二戰等人被王景章留下應付。

此案在調查審判過程中,有說不完的弄虛作假、貪贓枉法的惡行。

2005年2月4日,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景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羅曉江判有期徒行三年,緩刑4年。一個因偷搶而殺害無辜者的罪犯,只被判刑10年!我們不服,提出抗訴,又經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2005年9月28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咸陽中院重新審判,咸陽中院於2006年4月11日對王景章判處有期徒刑12年,對羅曉江的判處不變。我們仍然不能接受。至今已經告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給立案。

這樣的判決和處置連小孩子都能看出如何不公,在此我僅舉幾點辦案中明顯違法亂紀的事例:

1.主犯王景章的「投案自首」。法院認為主犯王景章應從寬量刑,原因之一是王景章有投案情節。王景章是在案發後第十天由咸陽中院刑一庭原庭長韓志道帶領到咸陽市秦都區廣場派出所投案的。而廣場派出所並不是案發地的管轄派出所,案發地點的管轄派出所應當是茂陵派出所。而且據我所知,在案發到投案的這10天期間,王景章就躲在離他家只有三里路的陳家台親戚家,還跟家人多次通電話,警方為什麼不及時抓捕?

2.辦案警察更改證言,填寫登記表不實。在唐公聯的證言中原寫道:「……當時三個人把徐向峰打到一邊去了。」這個證言後被警察改寫成:「把徐向峰拉到一邊去了。」在《刑事案件破案登記表》《違法犯罪經歷》一欄中,警察填寫王景章為「無」。 事實是王景章在1985年11月28日只有17歲時,因盜竊被判刑一年;1988年2月2日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勞教一年;1991年6月用郎頭將受害人趙莽右眼打瞎,用刀將趙鼻樑骨砍斷,公安不上報,受害人母親及親屬整天上訪討要說法,這次咸陽市檢察院和本案一塊起訴,咸陽市中院以超過追訴時效為由,不予追究; 2002年因余永峰上告王景章團伙偷盜、搶奪、打架、強佔土地非法建房等犯罪事實,王報復致使余家屬四人受傷,經鑑定為輕傷偏重。

3.王景章至今不承認是他打死的徐向峰,他的態度應當從重量刑。

4.對王景章和羅曉江的量刑輕得令人難以置信,也沒有對在場參與行兇的其它案犯追究責任。

咸陽市、陝西省的黨委、政府、法院、檢察院、政法委、人大、紀檢委等我上訪過多少次就不必說了,光北京我就跑過三次了。我現在已是傾家蕩產,家破人亡。只要我還有一口氣,我就要為我兒伸冤討公道。我的要求不高:殺人償命,追究從犯,依法賠償,查處徇私枉法的辦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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