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指金融調解機制存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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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黃靜榮香港報道)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3日討論政府就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諮詢總結。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梁鳳儀在會上指,共收到115份意見書,普遍支持建議。有議員提出,調解機制上,應禁止大公司一方僱用律師,而用行政上的代表出席,以確保小投資者有平等對衡的能力。亦有議員建議政府考慮成立金融事務專員。

因應雷曼迷債事件,政府提出成立調解中心,協助消費者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法,解決他們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金錢糾紛。梁鳳儀在會上表示,本港約1,900間金融機構,均在調解服務範圍,但計劃運作初期,暫不包括保險及強積金界別。她說,由於調解的最高申索金額為50萬港元,已覆蓋過去投訴個案的八成。收費方面,政府會按照用者自付原則,而金融機構付出費用是投資者的10倍,相信調解服務不會影響監管機構調查違規事宜。

斥當局未吸取雷曼教訓

第一個發言的民主黨議員甘乃威認為,政府因應雷曼事件之後吸取教訓去做調解機制,感到非常失望。他說:「在雷曼事件裏面,透過調節機制去達成真的能調節到的寥寥可數,只有幾十宗,幾萬宗投訴只有幾十宗是透過調節機制去完成。究竟吸取了甚麼教訓呢?市民的要求是希望一站式,就是有投訴,去找人調查,完成後有人受到懲罰,然後能夠做出對投資者的補償。但現在這個的做法是架床疊屋,吸收不到雷曼的教訓及經驗。」他希望政府考慮成立金融事務專員。

梁鳳儀回應說,在雷曼問題上,70幾宗個案用調節機制的成功率是80%。不過,立刻被甘乃威質疑說,幾萬宗投訴個案只有70幾宗成功。他指局長說法是掩耳盜鈴,誤導市民。

至於成立專員方面,梁鳳儀現時無這個計劃去修改令證監會可以要求直接賠償。

公民黨議員湯家驊指,雷曼事件調節的數目很少,正正反映政府制度上還沒有一個調節的機制:「現時金管局只可以調查懲署,懲署迫使其中一方去和解。其實這不是一個很直接及處理每一個個案的機制。」

仲裁機制不利消費者

他認為,應該有一個平等對衡的機制保障消費者利益。他說:「香港近年有很多仲裁製度,比如小額錢債署不需要有律師或勞工法庭,不給律師。其實現實生活就很多人說,公司會派一個律師僱員代表公司,其實都是律師,沒有對等的地位了。消費者處在一個很不利、被動的位置。」

湯家驊希望勞工法庭、小額錢法庭出現的現象不會在這個調解中心出現。並認為調解中心要真正發揮效力才可以成功的。

梁鳳儀表示,會考慮議員的建議。

亦有議員認為,調解金額應提高至100萬。而梁鳳儀解釋,建議的調解最高申索金額50萬港元,已覆蓋過去投訴個案的八成。收費方面會按照用者自付原則,而金融機構付出費用是投資者的10倍,相信調解服務不會影響監管機構調查違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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