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0月11日訊】(據台視新聞報導)負責立法規管一手樓銷售的香港督導委員會,昨 (10) 日正式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提交報告,建議將 25 類的違規銷售行為納刑事罪行,並引入「三級」制的懲處,最輕微的規章性過失會被罰款最少 10 萬元 (港元,下同) ,最嚴重的失實陳述和發放虛假誤導資訊,發展商的董事、經理等高層成員或需「上身」,最高會被判監 7 年及罰款 500 萬元;委員會傾向在政府內設立新的執法機關,最快 2013 年中實施。
《星島日報》報導,「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過去一年召開 20 次會議後,決定要求當局立法規管一手樓銷售,並建議新法例涵蓋所有一手未建成的住宅,包括舊契和不屬「同意方案」項目,以及出租不超過 36 個月的一手已建成住宅物業。
委員會昨日向運房局提交的報告,建議發展商日後如在售樓說明書、價單、披露交易資料、示範單位、廣告、買賣合約、業權轉易程序、銷售安排和維持售樓處秩序等方面違反規定,或是作出失實陳述、發放虛假或誤導資訊,將屬違法;委員會要求對 25 類的違規事項,作出 3 個不同程度的刑罰。
針對罪行性質輕微的規章性過失,委員會建議循簡易程序進行審訊,罰款 10 萬至 100 萬元不等;對於可能對準買家造成直接影響和帶來潛在財務損失的罪行,如未有在售樓說明書中提供某些指定資訊,委員會認為須作出較嚴厲的罰則,罰款由 50 萬及監禁 1 年不等。
至於性質嚴重的罪行,委員會更認為有須要加大額罰款,另加監禁,以收阻嚇作用;其中最「辣」的罰則,將是針對作出失實陳述和發放虛假或誤導資訊的人士,一經定罪,最高會被判監 7 年及罰款 500 萬元。
根據委員會的建議,發展商的「高層人員」,包括董事、經理及秘書等,日後須承擔法律責任。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形容,委員會建議的最高罰則,較《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最高罰則為輕,但較《商品說明條例》的最高罰則為重。
報告顯示,委員會內有一名委員建議降低個別罪行的罰則水平,並認為只應在存有不誠實或鹵莽因素的情況下,才應處以刑事罰則,對於未有提供圖則供公眾免費查閱和通知當局銷售安排等輕微罪行,更認為毋須「刑事化」。
運房局發言人表示,會盡快以白紙草案形式諮詢公眾,隨即啟動立法程序,爭取在今個立法年度內,提交法例草議及完成立法工作。
為加快規管,委員會建議日後在運房局豁下設立新的執法機關,監察一手住宅物業的事宜和投訴等,但由於新架構需時一年設立,意味新法例最快或須 2013 年中後才能正式生效。
督導委員會內唯一發展商代表、地產建設商會執委會主席梁志堅表示,一切仍須待草擬及諮詢,但重申會尊重政府的做法,不介意就不實陳述刑事化,但希望當局草擬白紙草案時,可以清晰界定不實陳述、或發放虛假資訊的定義;他續指,擔心規管過於嚴苛,將阻礙樓市成交,亦會影響經濟。
南豐發展董事總經理蔡宏興認為,最高被判入獄 7 年是一種重刑,因發展商會比較其他行業是否有一樣的規例,為何條例只針對發展商。
恒基執行董事黃浩明表示,出現錯誤是需要處罰,但認為有關方面應清楚釐定錯誤的嚴重性,「大錯」及「小錯」須有不同的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