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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公民 須證明語言流利

2011-10-15 08:20 中港台時間|10-16 06: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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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若霆多倫多14日專電)加拿大聯邦政府今天發布通告,要求申請公民的移民,在遞出申請表時,必須證明他們能夠說流利的英語或法語。民眾也可在30天內,對新規定提出意見。

通告指出,新規定要求申請公民的移民,英語或法語能力必須達到4級。通告又說,新的規定並未提高語言能力要求,但能提供移民官員和公民法官審查申請人語言能力的客觀證據。

目前的公民法規定,申請公民身分者必須能讀寫基本英、法語。政府測驗公民申請人語言能力的方式為筆試。筆試採選擇題。

聯邦政府發布的新通告指出,筆試並不能適當測出申請人的聽力和表達能力。聽力和表達能力是與加拿大人溝通及融入加拿大社會的基本語言技巧。

在目前規定下,公民申請人若未通過筆試,或語言能力遭懷疑,他們將被送至公民法官處,由法官再來判斷他們的語言能力。

聯邦政府新通告指出,這種方式效率不彰,且會造成申請公民案積壓。新規定目的在藉改善移民語言能力,加強他們融入加拿大社會的能力。同時也可簡化申請程序,減輕行政負擔。

對不會說英、法語的老年移民來講,新的規定將增加他們入籍困難。但民眾可在今後30天內,對聯邦政府的新規定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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