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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救助金 前社工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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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前桃園縣政府社會處的許姓社工督導員,以職務之便,多次以不實個案紀錄表申請社會救助金,共詐得新台幣1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許女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42歲的許姓女子民國82年被桃園縣政府社會處聘為社工員、96年改聘為社工督導員,她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長期陷於周轉不靈,竟以職務之便,分別於97、98年間,多次以兒子、男友兒子等名義,變造私文書,向桃園縣社會處申請社會救助金。

判決書指出,許女於98年3月間第5次申請後,在社會處撥款前即向社會處科長坦承,自動繳交詐得財物10萬元,另自行捐助2萬元,共計12萬元匯入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

法院認為,許女身為桃園縣政府社工督導員,負責督導、審核社會救助金、急難救助金的申請,竟利用職務機會,多次詐取救助金,本不得寬縱。但許女犯罪所得不多、情節不重,且犯後坦承犯行,繳回所得款項外,又自動捐款2萬元,判許女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

法院審理後,審酌許女因一時失慮犯行,經偵審程序的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遂暫不執行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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