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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放人犯 警遭判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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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新北巿5日電)新北巿海山警分局前翁姓派出所所長被控縱放人犯案。板橋地方法院今天認定,翁男指示副所長縱放涉妨害公務的新北巿永和市代表會副主席許鈞凱,判翁男3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翁男於民國98年間擔任新北巿海山分局江翠所所長。同年4月27日深夜,江翠所副所長率員在板橋區華江橋下擴大臨檢,許鈞凱當時搭友人車輛遭到警方臨檢,許鈞凱見狀出示證件要求警察不要對友人酒測,遭副所長當場拒絕。

判決表示,許鈞凱遭拒後,即對警方叫囂辱罵,疑涉妨害公務罪,當場遭警方戴上手銬並帶回偵訊,但警方次日凌晨卻任由許鈞凱離去。

板橋地檢署主動偵辦這起警方涉縱放人犯案,查出翁男指示副所長放人,將翁男依縱放人犯罪嫌起訴。

板院審理期間,翁男否認犯罪,辯稱當天休假,因得知消息才到派出所,並沒有指示副所長放人,是基於同事關係,提出建議。

板院認定,翁男縱放人犯,犯罪明確,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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