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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議長賄選案 林清都二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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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30日電)屏東縣第17屆議長選舉賄選案,高雄高分院今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議長林清都5年6個月,其他涉案議員杜春生等被判處1年8個月至1年10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屏東縣第17屆議長選舉,林清都被控為求順利當選,涉嫌與議員曾義雄找尋支持的議員行賄,由議會秘書薛俊鵬以每票新台幣50萬元交付賄賂,全案經屏東地檢署據報偵辦。

屏東地方法院今年5月間審結判決,其中以林清都行賄事證明確又否認犯行,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結,今天宣判,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林清都有期徒刑5年6個月,併科罰金250萬元,褫奪公權5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杜春生於議長選舉為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並支付公庫15萬元;議員施蘇貴美涉嫌收受賄賂,判處1年10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並支付公庫20萬元;曾義雄涉嫌交付賄賂,判處1年10個月,緩刑5年,併科罰金180萬元,褫奪公權4年,並支付公庫30萬元。

判決書表示,薛俊鵬涉嫌交付賄賂,判處3年6個月,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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