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律諮詢:

僱主如何合法解除員工的工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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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01日訊】按德國法律,餐館主和廚師的勞務合同一次最長可簽四年。原則上僱主不能提前解除合同,但按德國各州基本勞資合同(Manteltarifvertrag)的規定,還是有機會提出普通解約的。

解除合同時僱主須注意以下幾點:

• 解約通知必須是書面形式;
• 僱主須親筆簽名;
• 遵守解約通知的期限規定。德國民法要求提前一個月提出解約,且要在月中或月底提出。但按地方基本勞資合同可能只需提前兩個星期。

小企業(五到十個僱員)不需考慮解約保護法中有關社會保護的規定,如僱員的工齡、年齡、贍養義務、殘疾等。

按解約保護法,可通過三種理由提出普通解約:

1、企業危機(企業轉讓、破產等)
2、僱員本人問題(頻繁生病)
3、僱員行為不當(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工作無法達到要求、偷竊等)。

如企業不是小企業,那麼解僱通知中必須寫明解約理由。

如因僱員本人原因而解約,那麼僱主須提供具體證明。如僱員生病的天數及對企業效益的影響。如僱員因行為不當而被解僱,那麼僱主必須表明,他和僱員談話、對僱員提出警告等都沒能改變僱員的行為,而不得已解僱。

如有特殊原因,僱主有權隨時提出解約,如僱傭欺詐或僱員拒絕工作。僱員一旦知道瞭解約的事,僱主必須在兩個星期內給出書面解約通知,否則法院將認為,僱主希望繼續維持僱傭關係。

針對解僱通知,僱員有權在三個星期內提出解約保護起訴。

勞務廚師只要失去工作,德國居留就自動失效。所以僱員為了保持合法居留身份,大部份都願起訴僱主。如果僱主不願提出企業危機方面的解僱理由,那麼以後僱員找新僱主就較困難。在任何情況下,僱員都必須重新申請居留及工作許可。

以本人經驗,很多餐館主開出的解約通知並不符合法律。如事後法院判定解約無效,僱傭關係還沒結束,那麼即使僱主單方面認為已解約,僱員還是有權要求支付工資的。

解除僱傭關係時,一定要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如不能合法解除僱傭關係,日後往往需多支付數月工資,再加上數月毛工資作為補償費。

Per Yuan 袁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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