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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律諮詢:

攜帶現金超過一萬歐元 出入歐盟須申報

2011-01-18 08:24 中港台時間|01-18 08: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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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18日訊】一些旅德華人回國時會自帶現金或幫親友送錢,從中國來德國的人中也有這種情況。從2007年6月15日起,根據《(EC)第1889/2005號歐盟條例》,進入和離開歐盟的旅客如果隨身攜帶超過10 000歐元的現金、同等價值的其它貨幣或容易換成現金的財物(如債券、股票、旅行支票等等),必須向海關申報。申報時必須使用海關提供的表格。

如果沒有申報或者申報內容不真實,海關有權扣押沒有申報的錢款,並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款額可達2500歐元。歐盟條例第9條規定,罰款必須能夠起到警戒作用,所以罰款額一般都是相當高的。另外,海關將自動通知當事人(在歐盟的)居住地的稅務局。制定這個法規的目的是防止洗錢或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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