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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现金超过一万欧元 出入欧盟须申报

2011-01-18 08:24 中港台时间|01-18 08: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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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18日讯】一些旅德华人回国时会自带现金或帮亲友送钱,从中国来德国的人中也有这种情况。从2007年6月15日起,根据《(EC)第1889/2005号欧盟条例》,进入和离开欧盟的旅客如果随身携带超过10 000欧元的现金、同等价值的其它货币或容易换成现金的财物(如债券、股票、旅行支票等等),必须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必须使用海关提供的表格。

如果没有申报或者申报内容不真实,海关有权扣押没有申报的钱款,并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款额可达2500欧元。欧盟条例第9条规定,罚款必须能够起到警戒作用,所以罚款额一般都是相当高的。另外,海关将自动通知当事人(在欧盟的)居住地的税务局。制定这个法规的目的是防止洗钱或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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