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2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梁路思香港報導)香港政府去年修訂《僱傭條例》,把僱主拖欠法庭裁決斷款項定為刑事罪行,以阻嚇無良僱主漠視勞資審裁的裁決,法例於去年10月29日生效。但有工會收到投訴,指有僱主漠視法例後,法庭卻判僱主可於長達9年內清還15萬欠薪,每月僅清還1,500元。
事主郭先生,遭舊僱主拖欠15萬薪金,去年4月勞資審裁處作出裁決,要求舊僱主每月清還欠薪,但舊僱主沒有如期清還。隨後,勞工處檢控科執行法令檢控僱主,法院裁定僱主必須在21日內還清所有欠款,但僱主漠視法庭裁決,依然不還,最後法庭要執行拘捕令緝拿僱主到法院進行聆訊。同年11月29日,法庭裁定該僱主每月清還1,500元薪金,為期9年,直至還清為止。
郭先生不滿法庭的裁決,令他要面對漫長的9年還薪路。他指出,前僱主公司財務運作正常,有能力清還欠薪,質疑法庭為何要判每月僅付1,500元,要長達9年來清還。他指,他曾要求勞工處檢控科覆核案件,但處方回覆指,參照法律意見後,決定不再對案件進行覆核,意思是案件已經完結。
協助郭先生的職工盟認為,事件顯示新的條例形同虛設,不能保障工人利益,又認為勞工處的做法是縱容無良僱主。工會要求勞工處檢控科交待不檢控的原由,以及對前僱主的還款裁決作出司法覆核。工會並要求有關法庭落實新修訂中的檢控程式,對郭先生的前僱主作出刑事檢控,執行懲罰性的判令,以儆傚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