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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賄選者須繳回補助款 明年立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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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公職人員選舉涉及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經判決的當選人,未來中央選委會將追回已領的補助款,全數繳回國庫,明年立委選舉即適用。

公職人員層出不窮的賄選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的當選人或未當選人,仍領取競選補助經費,有失公平正義,在立法院初審過後,院會也在6日迅速通過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

現行選罷法規定,選票達到符合補助門檻得票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將發給候選人每票30元選舉補助款,最高不得超過該選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至該屆立委任期屆滿。

提案立委高志鵬認為,現行選罷法對於涉及賄選的候選人,經法院判決無當選無效,政府仍舊必須辦理補選,還要支付一次補助款給參與補選的人,一來一往,國庫被剝了幾層皮,國庫一賠再賠。

賄選失去當選資格,不該再領補助金,提案立委之一的蔡煌瑯認為,轉任地方或中央政務官的當選人,有負選民的期待及交付的責任,也應當將競舉補貼金繳回選委會。但內政部長江宜樺認為,要求過於嚴苛,不利政治人才流動為民服務。最後,蔡煌瑯的提案並未納入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範人員包括,中央的立法委員,地方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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