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房,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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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的生活越來越繁忙,脾氣越來越大,離婚率也越來越高, 其實呢往往是為了那麼一口氣。據統計,美國的離婚率高達百分之五十(50%)以上,離婚不僅是兩人關係的分離,更是兩人財產的分割。財產主要有動產,如銀行存款,車輛等,以及不動產,如房子,其中以分割房產最為複雜,而且涉及的錢財最多。

  許多人問我是不是我不在房子的產權(Title)上,我就沒有權力分享配偶的房子呢?或者另一種情況,如果這房子是我婚前自己買的,只要不把配偶放在房子的產權上,萬一離婚時,配偶是否就無權與我分割呢?

  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正確答案是不一定。過去如果配偶離婚時要分割房子,只要她在房子的產權上,一般法官會認可她與配偶共同享受房子的財產,而一個名字不在產權上的配偶想與配偶分割房產是很難的。

  但後來出現了「公平分割」原則(Equitable Title),而不單單只看配偶的名字是否在產權上。早在喬州最高院1980年的斯托克夫婦案中(Stoke v. Stoke),喬州最高院就認可了公平分割原則。該案中,房子的產權只在妻子名下,離婚時丈夫要求分享房子的一部份。丈夫提出證據證明當初買房子的錢,以及買房後支付月貸款(Mortgage)的錢都是雙方共同努力下提供的,房子應該按雙方的貢獻公平地分割。法院最後認定丈夫享受房子的四分之一(1/4)。此後的案子越來越明確了公平分割原則,如果配偶一方用自己的錢買房後,房子的增值是在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下創造的,比如夫妻雙方共同負擔房子的月貸款、修理、維護等,名字不在產權上的配偶是有權分享房子的增值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的。這裡只要維護房子所需的各種開銷來自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夫妻共同帳戶, 這就為夫妻共同努力創造了房子的增值提供了充分的證據。

  那麼對許多離婚又再婚的人,或鑽石王老五式的單身者結婚,這些法律原則讓他們不知如何保護自己的婚前財產了。在美國比較常見的做法是雙方訂立婚前財產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雙方先禮後兵,提前規定好哪些財產是配偶婚前所有,一旦離婚如何分割。許多好萊塢的明星離婚時分割財產的重要依據就是婚前財產協議書,比如最近弄得沸沸揚揚的高爾夫球星老虎伍茲的離婚案就是如此。但是儘管雙方有一紙文書,也會有錯失荊州的時候。2005年一起案子列茲夫婦案(Leich v. Leich)就是這樣一個故事。列茲夫婦婚前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書,可是1999年丈夫簽了一份文件把妻子的名字加在房產的地契上,並且規定夫妻雙方中後逝者享受房子的完全所有權。離婚時,丈夫依據雙方的婚前財產協議書否認妻子有權享受房子的產權。妻子卻依據1999年丈夫簽訂的加入她的名字的文件證明丈夫已將房子的一半產權作為愛的禮物贈與自己,所以自己有權分享房子。法官根據這份文件判定,房子的一半產權屬於婚前財產,當丈夫將妻子的名字加入產權後,房子的另一半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妻子有權分割這另一半的產權, 妻子被判給於房產的四分之一。

  一個簡單的產權能演繹出這麼多繽紛的故事,難怪現代的人的生活如此忙碌辛苦了,如果我們都沿襲古人執手偕老的習俗,也許就少了這麼多煩惱吧!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識的瞭解, 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諮詢劉念慶律師事務所劉念慶律師。聯絡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聯絡電話770-481-0609;傳真:770-481-0597;網址:www.attorneyliu.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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