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控告時,在你或你的代表看到控告公開之前不要認罪,這是很重要的。
公開(法律術語)是控方在法庭上用來控告你有罪的證據。大多數情況下,涉及到交通違規或者商業機車違規等,公開是由控告官的票據副本組成。控告官員需要記錄違法者的個人信息,事件的時間、日期、地點等。控告官還需要記錄下一些資訊,以便用作作為指控的證據。這是一個標準的程序。
控告官作了記錄,並不意味著已記錄下足夠的信息來定罪。比如,拿超速告票來說,控告官需要記錄用來證明他或她當時所用的雷達設備是處於正常工作的狀態。即使你確信當時你真的是超速了,那並不能說明控告官對這個違規作了合適的記錄。單單一個警官就決定你犯罪是不充分的,控方必須在合理的疑問之上證明這一點。這不僅僅意味著控告官證明你是超速的,或者你當時是加班工作了,或者你的輪胎不正常等。
大多數違規會帶來扣分或者CVOR分數或者兩者都有。扣分或記過可能導致保險費用上漲,往往增加的保險費用要比你將要面對的罰單花費更多。僅僅支付那則告票帶來的罰單會導致比你預料的要多得多的麻煩。如果卡車司機有太多的記過,不管是太多的扣分還是太多與雇主有關的CVOR,卡車司機會發現自己不僅支付更高的保險費,而且發現自己將不得不在另外的行業中找工作。雇主的保險公司會告訴雇主們不再為某一特定的司機擔保。
綜上所述,任何不要求控告官提供「公開」的律師或者其助手都不負責。如果有人為你打告票官司,即使是一個你認為你違法,並且控告官有足夠的證據來定罪的官司,不要覺得不好意思而詢問,是否律師已要求「公開」並且「公開」是否足夠?事實上我曾見過一些告票,這些控告官沒有寫下任何記錄,那可能少見但確實發生過的。
重要的是要記住,不要太匆忙地斷定你的告票是個打不贏的官司。「公開」可能會很好的幫助你。
馬克是前交通部官員,省級教練,電話是:(416)221-6888;電郵:MarkReynolds@OTTLegal.com
證據「公開」的重要性
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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