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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鄉賄選案 5鄉代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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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5日電)第19屆花蓮縣光復鄉民代表會主席賄選案,全鄉11名鄉代全數被捲入,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其中5名鄉代被判處徒刑,並有2人因未獲緩刑宣告須停職。

光復鄉代會正副主席選舉因兩派人馬競爭激烈,去年選前爆發賄選疑案,全鄉總共有11席鄉代,竟全數捲入賄賂、期約不正利益的賄選風暴,經花蓮地檢署偵辦後起訴。

全案經花蓮地院審理後於今天宣判,鄉代林泰旭、張永國、萬榮財、楊白石、徐振雄等5人,依違反選舉罷免法規定,分別被判處1年8月至3年10月的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2年至6年。

遭判刑的鄉代中,林泰旭、張永國、楊白石3人分別宣告緩刑2年至5年,而萬榮財因犯後不知悔悟且飾詞狡辯,徐振雄因否認犯行,均未被宣告緩刑。

同案的前光復鄉長黃榮成涉及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鄉代林泰旭的妻子曾紫羚協助交付賄款,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2年。

同案的鄉代周阿木、楊秀梅、黃賢治、林淑清雖涉收受賄賂罪,但因在偵查中自白犯罪,讓檢方順利查獲共犯,花蓮地院依花蓮地檢署請求予以4人免刑;同案鄉代鍾玉清和林金城因欠缺積極證據證明犯罪,2人都被諭知無罪。

對於5名光復鄉代遭判刑所涉及的職務行使問題,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才須解職,目前只是一審判決,仍待上訴判決確定有罪後才能解職,並視情況辦理遞補或補選。

目前遭判刑的5名鄉代雖無解職問題,但因其中有2人未獲緩刑宣告,花蓮選委會表示,依據選罷法第117條規定,未獲緩刑宣告的萬榮財和徐振雄,從判決當日起依規定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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