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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靚涉洗錢判刑 罰金大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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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睿靚被控洗錢案,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刑度與二審相同。合議庭認定致、靚僅隱匿金錢,並無犯罪所得,依法將罰金減為約新台幣500萬元以下。

扁家洗錢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洗錢罪判陳致中1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450萬元;黃睿靚1年徒刑,併科罰金400萬元。合議庭認為,黃睿靚惑於親情犯下錯誤,承諾願奉獻公益,給予緩刑4年,緩刑附帶條件為支付公庫1000萬元,才符合比例原則。

致、靚被控幫助扁、珍洗錢,台北地院一審分別判決陳致中2年6月徒刑、黃睿靚1年8月徒刑,2人各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黃睿靚獲判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2億元。

高院二審認為,依洗錢防制法規定,直系血親涉洗錢罪可減輕其刑,改判陳致中1年2月,併科罰金3000萬元;黃睿靚判刑1年,併科罰金 2000萬元,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000萬元。

更一審指出,致、靚只有寄藏、隱匿行為,但錢是父母的,本身並無犯罪所得,推翻原審依刑法第58條酌量加重罰金的認定,改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判決陳致中罰金450萬元、黃睿靚400萬元。

判決書指出,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在民國95年12月6日將洗錢情資拿到總統府當面交給陳水扁後,扁為隱匿洗錢犯意與吳淑珍共謀。吳淑珍指示陳致中、黃睿靚另以紙上控股公司名義設立多項海外帳戶,提供扁家轉入於龍潭購地等案的犯罪所得。

97年間,葉盛茂告知陳水扁海外帳戶洗錢情資遭相關單位掌握後,陳水扁召見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要求吳澧培提供海外帳戶讓他捐出美金200萬元做為國際外交事務。

合議庭認為,陳致中、黃睿靚為協助父母、公婆切斷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資金性質與來源,透過繁複手段以跨國掛名公司設立海外帳戶,層層挪移,圖為掩飾,並為收受、寄藏,涉入洗錢犯行非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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