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嘉賓終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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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1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梁路思香港報道)終審法院昨日裁定5名前任及現任立法會議員,2008年以嘉賓身份在民間電台發言並不是非法廣播,上訴得直, 撤銷控罪,並且可取回堂費。

2008年,5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陳偉業、黃毓民、劉慧卿、李卓人及李永達,連同已故支聯會主席司徒華,以嘉賓身份出席民間電台旺角的直播節目。其後律政司首次引用規管廣播機構的《電訊條例》第23條,檢控6名嘉賓,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裁判法院2009年裁定他們參與非法廣播罪成,各罰款1,000元。被告不服上訴被駁回,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經歷4年官司,5名提出上訴的嘉賓,獲終審法院5名法官以4比1裁定他們上訴得直。判詞指出,嘉賓負責發放信息,民間電台才是信息的傳遞者,但《電訊條例》是規管信息的傳遞,因此嘉賓不涉及違法,撤銷各人控罪。

要求開放大氣電波

上訴人之一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陳偉業表示,政府應全面檢討廣播政策,開放大氣電波。他指,香港的廣播政策是在戰前條例,非常落後,政府應透過今次敗訴,全面檢討改革大氣電波的政策,令香港市民可以使用大氣電波,包括宗教、弱勢社群及社區人士等。他批評香港只有3個電台,但台灣都有超過100個。

民間電台台長曾健成就表示,抗爭7年,終於有些眉目,以後會繼續抗爭。他指,日後不同黨派的人士,可放心上民間電台做節目。他亦呼籲特區政府應立即修改過時的惡法,不要箝制香港人的言論自由。民間電台12月3日還要面對150張傳票,有25名被告會繼續上庭。但終審庭已經判上訴得直,相信各人都會獲撤銷控罪。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回應稱,律政司正仔細研究法庭判決,決定未來路向,現階段不適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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