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政府逼終院背釋法黑鍋

各界斥責港府以政治干預司法 勢將嚴重衝擊香港司法和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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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梁路思、林怡香港報導)香港律政司請求終審法院,就外傭居港權案提請人大釋法,澄清1999年釋法的法律效力,若有關澄清得到證實,「雙非嬰兒」將不獲得居港權。各界斥責港府以政治干預司法,勢將對香港司法和一國兩製造成嚴重衝擊。

律政司藉外傭居留權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機會,12日向終院提議就此案轉介人大常委會釋法,尋求人大解釋其於1999年「吳嘉玲案」後首度解釋《基本法》時,指特區籌委會的報告反映《基本法》立法原意的表述,是否是對《基本法》解釋的一部份。

若被拒絕 律政司未提退路

若終院同意轉介,而人大常委會又表明當年的意見是釋法一部份,對香港各級法院都會有約束力,即是終院要推翻自己在2001年「莊豐源案」的裁決,重寫居留權定義,在港出生的雙非兒童將不會再獲得居港權。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13日承認,已請求法院考慮提請釋法事宜。他稱,今次不是政府要求人大釋法,而是在香港的司法體系下,請求終審法院考慮是不是根據《基本法》第158 條第3款,向人大常委尋求1999年釋法的法律問題澄清。是否要提請人大常委會是法院自行決定,不過,他無回應若終審法院拒絕提請人大澄清,政府有何退路。

目前這宗外傭官司,暫排期到明年2月審訊,相信屆時才能得知法院最終是否決定提請人大釋法。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13日離開終審法院時,沒有回應事件是否感到施壓。而曾經形容香港法制可能有「暴風雨」來臨的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包致金,亦不作回應。

吳嘉玲案、莊豐源案 回顧

回顧1999年6月的人大的首次釋法,是由當年「吳嘉玲案」引起,終審法院當時裁決港人內地子女擁有居港權。其後人大釋法,解釋《基本法》24條第2款第3項,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是自動擁有居港權,而是必需審批來港。但第24條第2款第1項,指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擁有居港權,當年的釋法沒有詳細解釋,只是說「立法原意」已體現在主權移交前96年8月10日基本法籌委會文件當中。文件內容提到,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要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子女才有居港權。

不過,到2001年7月20日,父母都是內地人的莊豐源,終審獲判居港權,終院當時指99年的釋法文件提及的籌委會報告,只是人大的「附帶意見」,並非釋法一部份,對終院無約束力,所以只按《基本法》的原文作出裁決,以李國能為首的終審法院法官,當時一致裁定雙非享有居港權。

各界斥政治干預司法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對港府的決定表示失望,強調有關香港永久居民的條文,屬於香港自治範圍,斥責律政司此舉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是目無法治和失職,令終審法院暴露在政治干預之下,法律淪為政治工具。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亦批評梁振英政府試圖利用外傭案尋求人大釋法,以達到其政治目的。湯家驊要求袁國強澄清兩點,一是外傭居港權案是否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二是是否關乎中港兩地的關係,「也許這個政治目的香港人是很願意接受的,但是我們希望香港人明白,我們的司法制度是應該受到尊重。」

他擔憂這樣會造成缺口,也令終審法院處於兩難局面,「如果終審庭不接受這個邀請去釋法的話,就可能會引來很大的壓力,甚至批評終審庭不尊重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但是如果終審庭去要求釋法,就會遇到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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