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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三讀 非上市股權轉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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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2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7條,規定只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才受規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自由。

公司法第197條現行規定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或於股東大會召開前停止股票過戶期間,轉讓持股超過1/2時,喪失董事資格;修正案則予以明確化,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股權轉讓才受到限制。

提案修法的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許忠信說,基於股權轉讓自由,及公司法第197條條文原意為限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但因不夠明確,使得許多家族控股公司也受到限制,產生種種不合理,因此修法讓規定明確化,也間接讓股票沒有上市公司股權鬆綁,有利於資金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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