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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投案慢一步 不符自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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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8日電)南投縣黃姓男子去年5月間不滿1名男子斜眼看他而心生不滿,返家持獵槍在距50公尺處開槍,造成對方送醫不治。台中高分院以黃在警方已掌握犯行後投案,不符自首減刑,駁回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35歲的黃姓男子為原住民,去年5月2日晚間在南投縣仁愛鄉某家超商前打電話時,有1名原住民男子斜眼看他而心生不滿,黃男打完電話以原住民族語向對方追問,認為對方挑釁,憤而返家持獵槍報復。

黃男持獵槍返回,在距離對方約50公尺遠處,朝被害人心肺部位開槍射擊,男子倒地送醫不治。警方追查調閱案發地周邊監視錄影帶,於5月4日下午經相關證人指認,掌控黃男涉案。

黃男在5月4日晚間10時透過地方民代向警方聯繫自白犯行,並於5月5日上午出面投案。全案一審依殺人罪判處黃男徒刑15年。黃男不服上訴,認為他主動出面投案,符合自首減刑規定。

台中高分院以黃男在警方已認定他為涉案嫌疑人後,才出面投案,不適用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刑責規定,必須在偵查犯罪公務員得知犯罪事實及犯人前,向偵辦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裁判。

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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