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6)

盧法真:《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法輪功

第二章 是誰在破壞法律的實施

盧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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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27日訊】在江羅集團和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中,一貫使用《刑法》第三百條對法輪功定罪、判刑,其實這條根本不適用法輪功。一些修煉「真善忍」的無權無勢的平民,根本破壞不了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那些蔑視法律而又手握大權的人或組織,才能夠做到。那麼,究竟是誰在踐踏法律、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呢?

一、《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法輪功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共的「610」和司法機關長期使用這一罪名給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定罪、起訴、判刑。現對此條作如下分析:

構成這一罪名必須同時具備「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兩個方面才能成立,缺一不可。

(一)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裡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個《決定》只是確定了邪教的標準,可是這個標準卻與法輪功沒有絲毫的關係。

「兩院」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和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先後公佈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二))也沒有出現「法輪功」字樣,與法輪功毫無關係。

至於「兩院」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中出現了「法輪功是×教組織」的字樣,但內部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它們都是違憲、超權的。把它作為對法輪功定罪判刑的依據是錯誤的。

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安部聯合發佈公通字[2005]39號《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宣佈了十四種宗教為邪教: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①呼喊派,②門徒教,③全範圍會,④靈靈教,⑤新約教會,⑥觀音法門,⑦主神教。

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①被立王,②統一教,③三班僕人派,④靈仙真佛宗,⑤天父的女兒,⑥達米宣教會,⑦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這是鎮壓法輪功將近六年時發出的最後一個確認邪教組織的文件。從這個《通知》明顯看出在確認的邪教中,根本沒有法輪功。既然法輪功不是×教,那麼,「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這一方面就不能成立了。

(二)認定法輪功學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荒謬的。

眾所周知,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犯罪主體、犯罪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四個要件。然而十多年來,在非法審判法輪功的案件中,沒有任何一個公訴人和法官能說出究竟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法輪功學員的破壞。這就是說,找不到犯罪客體。既然沒有犯罪客體,那麼,也就談不上主觀方面的故意或過失與客觀方面的行為和結果。在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中缺少三個的情況下,這個犯罪還能成立嗎?

構成《刑法》三百條的兩個方面都不成立,卻仍然按這條定罪、判刑,這不是中共用法律的幌子明目張膽的在破壞法律的實施嗎?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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