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6)

卢法真:《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法轮功

第二章 是谁在破坏法律的实施

卢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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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5月27日讯】在江罗集团和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中,一贯使用《刑法》第三百条对法轮功定罪、判刑,其实这条根本不适用法轮功。一些修炼“真善忍”的无权无势的平民,根本破坏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那些蔑视法律而又手握大权的人或组织,才能够做到。那么,究竟是谁在践踏法律、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呢?

一、《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法轮功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共的“610”和司法机关长期使用这一罪名给无数的法轮功学员定罪、起诉、判刑。现对此条作如下分析:

构成这一罪名必须同时具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两个方面才能成立,缺一不可。

(一)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只是确定了邪教的标准,可是这个标准却与法轮功没有丝毫的关系。

“两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和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先后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二))也没有出现“法轮功”字样,与法轮功毫无关系。

至于“两院”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中出现了“法轮功是×教组织”的字样,但内部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它们都是违宪、超权的。把它作为对法轮功定罪判刑的依据是错误的。

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公通字[2005]39号《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宣布了十四种宗教为邪教: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①呼喊派,②门徒教,③全范围会,④灵灵教,⑤新约教会,⑥观音法门,⑦主神教。

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①被立王,②统一教,③三班仆人派,④灵仙真佛宗,⑤天父的女儿,⑥达米宣教会,⑦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这是镇压法轮功将近六年时发出的最后一个确认邪教组织的文件。从这个《通知》明显看出在确认的邪教中,根本没有法轮功。既然法轮功不是×教,那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这一方面就不能成立了。

(二)认定法轮功学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荒谬的。

众所周知,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然而十多年来,在非法审判法轮功的案件中,没有任何一个公诉人和法官能说出究竟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法轮功学员的破坏。这就是说,找不到犯罪客体。既然没有犯罪客体,那么,也就谈不上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与客观方面的行为和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缺少三个的情况下,这个犯罪还能成立吗?

构成《刑法》三百条的两个方面都不成立,却仍然按这条定罪、判刑,这不是中共用法律的幌子明目张胆的在破坏法律的实施吗?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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