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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違約 8月起限期不改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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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8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8月施行,全台機構半年內需與家屬換約,違反規定事項限期不改正,最高罰新台幣15萬元。

消保處今天召開「養護(長期照護)的管理將有約可循」記者會。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修正其四種範本(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公布,修正內容有7大重點。

包括:一、養護機構應於適當明顯處揭示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二、應公開揭示收取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等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等資訊。三、為免受照顧者跌倒或傷及他人所做約束保護,機構要徵得消費者同意,並要經醫師或護理人員評估。

四、緊急事故必須處理及通知聯絡者。五、契約終止後,若受照顧者被直系血親等遺棄,機構必須通報社會處,做緊急安置,相關費用地方政府先支付,再向家屬求償。

六、不得約定住民發生急、重、傷病、死亡或其他緊急事故等情事,與養護機構無關的文字。七、不得約定消費者遷出養護處所後所遺留的物品,養護機構得任意處置。

與會的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科科長陳美蕙指出,相關範本於民國94年就已公布施行,但內容沒有法律拘束力;96年老人福利法公布施行後,才強制規範機構需與家屬簽約,未簽約被查核發現,限期1個月內補簽,否則罰3萬到15萬元。

她說,上述新草案將於8月公布施行,強化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律效力,只要機構違反上述事項,都將限期1個月改正,不改正可罰3萬到15萬元;另機構之前與家屬簽的契約,也要在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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