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非法居留不得入境臨時豁免最終規定

張雪梅 律師

上週本所撰文介紹了美國移民局最近發佈了有關某些符合條件的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申請由於非法居留而不得入境情況的臨時豁免(provisional waiver)的最終規定。該規定對移民局現有規定進行修改,允許某些目前居住在美國的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s)為到境外辦理簽證提前申請臨時豁免,對由於非法居留而不得入境情況提供臨時豁免以方便這些人在境外取得移民簽證後儘快回到美國。之後本所收到不少來電詢問臨時豁免有關事宜,另外移民局也在陸續發佈有關臨時豁免的進一步信息和有關問答。下面我將對移民局有關臨時豁免最終規定的問答主要內容向大家繼續進行介紹,供參考。

  問:我如何申請臨時豁免?
  答: 臨時豁免程序還沒有生效(生效日期為2013年3月4日)。移民局將拒絕所有在生效日期前遞交的臨時豁免申請並且退回申請材料和申請費。

  問:為甚麼臨時豁免程序只適用於不得入境對其美國公民配偶或美國公民父母造成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的美國公民直系親屬?
  答:臨時豁免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減輕由於長期與配偶、子女和父母(直系親屬)分離給美國公民造成的極度困難。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移民局為美國公民直系親屬制訂了臨時豁免程序,由於這些直系親屬不受移民排期限制。移民局同時還將臨時豁免程序的使用範圍僅限於那些能夠證明不得入境將對其美國公民配偶或美國公民父母造成極度困難的申請人。那些能夠證明不得入境將對其美國綠卡配偶或美國綠卡父母造成極度困難的申請人仍然可以在領館面談被拒後通過現有的I-601表格提出豁免申請。

  問:為甚麼移民局將此豁免程序稱之為臨時豁免?
  答:移民局將此豁免程序稱之為臨時豁免是因為此豁免只有在申請人離開美國到美國駐外使領館參加移民簽證面談並且被使領館認定在各方面符合入美條件(admissible)後才生效。根據此程序,移民局將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臨時豁免的條件並且在申請人離開美國到美駐外使領館參加移民簽證面談前批准臨時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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