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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明定醫院董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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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明訂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選連任董事不得超過2/3。

現行醫療法沒明訂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及每屆任滿後連任董事人數限制,易形成「萬年董事會」、滋生弊端。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連選連任董事不得超過2/3。修法條文實施前,董事任期違反規定者,可續任到當屆任期屆滿。

修法也明定董事、監察人消極資格,排除不適任者。

曾收賄賂、圖利,犯瀆職罪且未受緩刑、易科罰金者;曾犯侵占、詐欺、背信罪且未受緩刑、易科罰金者;經醫師鑑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致不能執行業務;受破產宣告者等,都不能擔任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

修法也考量醫療財團法人有濃厚公益色彩,若由不適任者任董事、監察人參與決策,易影響法人運作且造成不良社會觀感。修法規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條款。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利用職務或身分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停止職務;經判決確定者應解任。此外,董事長1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者也應解任。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代表、其他法人推薦者,其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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