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分擔形同虛設 美房貸業風險仍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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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凡綜合報導)2008年金融危機雖然有多種成因,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住房貸款的發放人並不關心貸款是否能夠得到償還。如今房市逐漸復甦,但住房貸款業風險仍令人擔憂。

在金融危機之後, 美國參眾兩院金融委員會的領導人多德和弗蘭克推動了一項法案,旨在限制金融業的魯莽行為,避免金融危機再次發生。在這項「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中,一個重要條款是要求發放住房貸款的銀行,持有部分貸款,從而使自身於貸款的償還利益攸關。金融危機以前,銀行普遍將住房貸款打包出售,而自身並不承擔貸款違約的風險。

這項條款將住房貸款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持有部分貸款的,另一類則不受這一限制。根據原先的考量,不受限制的貸款,應該是風險極低的貸款。

問題在於如何劃分這兩大類的界限。最近聯邦儲蓄保險機構(FDIC)、證交會(SEC)等6家美國政府管理機構確定了劃分的界限。由於標準過低,幾乎所有貸款都不必受風險分擔條款的限制。該法案主要推動者之一,眾議員弗蘭克在一封評論信中表示,不符合這一標準的貸款,基本是不應該發放的貸款,而其他貸款則不比遵守風險分擔的原則。一些學者也指出,由於這一標準,「多德-弗蘭克法案」中信貸質量的目標已經喪失。

根據這項標準,為了避免風險分擔,一項貸款的總還款額(包括按揭還款、房地產稅、住房管理費等),不得超過借款人每月稅前總收入的43%。

FDIC的前主席Bair女士在本星期的一項採訪中表示,在金融危機以前,如果總還款額超過稅前收入的35%,銀行一般會拒絕發放貸款。因此43%的限額,十分寬鬆。

「多德-弗蘭克法案」中,並沒有規定風險分擔的豁免標準,而是授權美國6大政府機構制定這一標準。而這些政府機構,基本屈從了銀行業和消費者團體的壓力。一方面銀行業沒有興趣為發放的貸款負責,另一方面,消費者團體擔心如果貸款無法證券化,就會影響到窮人獲得貸款。

在制定標準的過程中,美國政府機構曾經要求符合標準的貸款滿足20%的首付。然而這一要求遭到業界的強力抵制。弗吉尼亞住房聯盟在一封評論信中說,20%的首付將會大大限制民眾獲得住房貸款,中低收入家庭、首次購房者將無法獲得住房貸款。

弗蘭克眾議員對這些觀點感到十分憂慮。上星期,他在一個銀行業會議上表示,直到80年代,風險分擔是住房貸款業的常規。發放貸款的銀行,把貸款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上。證券化的革命改變了這一切,現在銀行業希望只收取費用,而無需讓自家的資金承擔風險。

(責任編輯: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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