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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紐約有房但不常住 可否申請持槍證?

申請人「住所」要求面臨更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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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鍾鳴紐約報導)在康州槍案之後,紐約州在今年1月中旬出臺了更嚴格的槍枝管理辦法,成為第一個出臺嚴格管理槍枝法令的州。在第二巡迴法庭最新判定的持槍許可案中,體現了巡迴法庭對於嚴格槍枝管理的認同,也引出了紐約槍枝許可法律中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紐約有房但不常住的人可否在此申請持槍證?

1月29日,第二巡迴法庭對奧斯特維爾 v. 巴雷特(Osterweil v. Bartlett,編號:11-2420-cv)一案作出判決,認為奧斯特維爾有權再次申請持槍證,但他指控紐約州違憲不成立。同時,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本案引出的申請人「住所」要求有待進一步釐清。

申請持槍被拒 控紐約州違憲

2008年5月,奧斯特維爾根據紐約刑法申請持槍證,當時他住在紐約的斯科哈裡縣,紐約是他的主要居住地(Residence)和住所(Domicile)。在他的申請等待批准時,他搬到路易斯安那州去住了,那裡成了主要的住所,而他的紐約的住宅成為了臨時的度假場所。在搬家之後,奧斯特維爾給斯科哈裡縣許可當局寫了信,諮詢他搬家之後是否仍然可以申請持槍證,並在2008年7月再次寫信,詢問住所變化是否會影響持槍證許可申請。在他那發出第二封信時,最高法院對華盛頓特區 v. 海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進行了判決,其中申明了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武器的權力,這一權力的核心是讓持槍人在自己家裏可以進行自衛」。

奧斯特維爾的申請最後轉到了巴雷特手中,巴雷特是斯科哈裡郡法庭的法官和當地持槍證審核官。根據紐約刑法,持槍證申請人必須以紐約為居住地(Residence)。同時,巴雷特引用了紐約上訴庭在1993年的一個判例(Mahoney v. Lewis),判例中認為「『居住地』和『住所』兩個定義是一樣的」。根據這一判例,巴雷特認為只有「住所」在紐約的人才能申請持槍證,而奧斯特維爾已經搬到了外州,所以他紐約的住宅是他的居住地,而不是他的住所,所以巴雷特根據紐約刑法對「居住地」的要求拒絕了奧斯特維爾的申請。

此後,奧斯特維爾提起聯邦訴訟,認為紐約對「住所」的要求違反了第二和第十四修正案,在要求補償的同時,他同時要求紐約州授予他持槍證。紐約上訴庭通過簡易審判程序,並判定紐約州沒有違反第二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內容。奧斯特維爾因此將本案提交到第二巡迴法庭,他的主要申訴仍然是認為「紐約州要求持槍證申請人的『住所』必須在紐約是違憲的」。紐約州作出的回應是:紐約法律並沒有要求申請人的「住所」必須在紐約,法律條文中使用的是「居住地」一詞。

可再申請持槍證 但否定紐約州違憲

對於奧斯特維爾的申訴,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有三個重點:一是關於「住所」的要求。紐約上訴庭的判決並沒有明確是否有「住所」的要求,在法律條文中也沒有使用這一詞,從法律條文來看,只是規定了奧斯特維爾應該在哪裡申請許可,而不是說持槍證許可人必須滿足什麼條件。而且,紐約上訴庭本身就把「居住地」和「住所」兩者混為一談。二是本案是否重要。巡迴法庭認為,對槍枝的管制事關公眾安全,而且近來發生的事情表明,槍枝落到不當之人手中是非常可怕的。因此,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在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平衡。而且,紐約上訴庭已經在判決中明確表示,把「Residence」解釋為居住地還是住所,關係到對州立法的解讀與政策判斷,因此本案對全州範圍內的影響是非常明顯的。三是州法律是否決定性的。巡迴法庭認為州法律是決定性的,紐約州已經說了,關於持槍許可的法律中「Residence」一詞表示「居住地」而不是「住所」。

根據以上三點,巡迴法庭認為奧斯特維爾有機會繼續獲得持槍證,但奧斯特維爾指「紐約州違憲」的說法不成立。

「住所」要求引出新難題

不過,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本案提出了一個聯邦層面的問題,因為根據華盛頓特區 v. 海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的判決,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是「(持槍人)在自己的家裏進行自衛」的權力,那麼如何定義「家」成為一個難題,一所不常去住的房子是不是家?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本案中關於「住所」的要求帶來了後續的問題,這是要在聯邦層面要解決的問題,也是一個涉及到憲法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力的問題。

因此,第二巡迴法庭在判決中指出:對於紐約上訴庭而言,他們面臨這樣的問題,如果持槍證申請人在紐約只擁有一個不常住的居住地,而申請人的住所在外州,那麼申請人是否可以在自己不常住的房子所在的市(或郡)申請持槍證?◇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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