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馨予因李晨解約 老東家發聲明「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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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20日訊】2月18日,張馨予發表聲明,就近來「違約惹官司」、「法院禁止擅自參與商演」等負面新聞作出詳細回應。在聲明中,她透露已於今年1月向亞洲娛樂遞交瞭解約函。同時,她強調目前一切工作均在正常進行,未被任何法院禁止參與演藝事務。同一天,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AEG)也發表聲明,正式宣佈入稟香港高等法院起訴張馨予違約。新亞洲曝料去年張馨予的男友李晨打算幫她開設個人工作室,所以才導致她想要跟公司解除全球獨家經紀合約。公司多次挽留,都沒有成功。

張馨予:一切工作照常

張馨予的經紀公司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於2月14日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訴張馨予,要求法庭頒令宣佈雙方合約仍然有效,並要求張馨予繼續履行合約;AEG還提出索賠500萬元人民幣(約620萬港元)的違約賠償金,更要求法院禁止她擅自參與娛樂或商業活動。訴狀稱,被告於今年1月發信給原告,表示馬上終止雙方合約。原告認為她的單方解約無效,所以提起此次訴訟。

而張馨予的聲明中則稱,她於2013年1月向AEG書面送達終止合約的解約函,動因是:「第一因為不能苟同公司對於藝人新聞的操作方式;第二因為公司早已於去年11月份與我的經紀團隊終止合約,公司因此已不具備履行合約條件;第三與公司的藝人經營理念存在較大文化差異。」聲明最後稱,該事件已交由律師全權處理。

新亞洲:已經入稟法院

針對張馨予單方面宣佈解除合約一事,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也發出聲明,稱對事情發展深感無奈,且已就今次事件全權委託律師入稟香港高等法院,並且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聲明還指出,在事件未完全解決之前,任何未經本公司授權和批准和張馨予小姐私下達成的演藝活動協議皆屬違法。

AEG聲明

對於張馨予小姐違約單方面解除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簽署的全球獨家經紀合約的違約事件,本公司對此作出以下回應:

本公司於2011年7月20日和張馨予小姐簽署全球獨家經理人預備合約,合約期由2015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公司於2012年1月8日和張馨予小姐正式簽署全球獨家演藝經紀協議,合約期由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

2012年11月,張馨予小姐聯同其男友李晨先生約公司老闆余毓興先生及執行經理人嚴雨松先生開會,期間張馨予提出李晨打算幫她開設個人工作室,所以她想跟公司解除全球獨家經紀合約。

期間公司多次和張馨予小姐商討並作出挽留。2012年12月12日,嚴雨松先生向張馨予小姐最後確認她要自組工作室後,向公司提出辭職,並表示對於藝人十分失望,同時他亦打算為自己的工作事業再作規劃。

2012年12月28日,嚴雨松先生和公司達成最後共識,只要張馨予小姐未離開公司,他仍將履行執行經理人的職務,而公司依然會按照合約支付其應得之佣金。

2013年1月15日,張馨予小姐單方面向公司發出解約函。

本公司和張馨予小姐合作期間,公司尊重合約精神,完全履行了合約中張馨予小姐對公司提出的全部要求,並全力投入人力、物力等資源,包括錄製歌曲、拍攝寫真集、擔任公司投資拍攝電視劇的女主角、安排出演電影《河東獅吼2》女主角,在張馨予小姐出現坐颱風波之時,公司亦即時替其舉辦澄清發佈會,展開危機公關,除此外還為其拓展港台市場。對於事情發展至此公司也深感無奈,不過,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利益,本公司已就今次事件全權委託律師入稟香港高等法院,並且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公司相信事實不容歪曲,合約精神不容漠視,法律自會作出公證的裁決。

本公司同時聲明,在事件未完全解決之前,任何未經本公司授權和批准與張馨予小姐及其它經紀團隊私下達成的演藝活動協議皆屬違法,本公司必定採取法律行動追究包括不限於禁制令。

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

2013年2月18日

責任編輯:柳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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