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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春鴻:台核管法不適納地方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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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1日電)原能會主委蔡春鴻今天對於在核管法增訂地方性公投一事表示,有待商榷;對於核管法若要納入公投程序,建議應明訂主辦機關。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蔡春鴻上午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簡稱核管法)增訂第6條之1條文草案」意見說明報告。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亭妃、陳節如等人提案增訂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之1規定,有關興建,及填裝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應由設施場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及該設施場址距離50公里內所在直轄市、縣(市)分別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方得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

蔡春鴻會前受訪說,核能電廠主要國家,並無將公投程序納入核能管制法規的作法;再者,核電廠是以安全營運發電為主,涉及全國能源供需及民生應用、為了供電需要所作的公共工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是貯放設施,對地方影響大。

他說,核電政策屬於全國性議題是否適合地方性公投有待商榷。

他說明,公投的用意是在政策上讓民眾有複決形式,核管法的性質是當政府決策進行某個案的投資或興建,管制單位才從燃料棒執照與運轉許可等進行管制,兩者性質不同,不適合在核管法中規範。

蔡春鴻說,公投的主管機關不是原能會,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的主辦機關是經濟部,兩者都不是原能會,原能會是核能安全主管機關,因此若要將公投作業納入核管法應明白界定「主辦機關」,讓各行政機關明確分工及權責相符。

他說,核四廠是否停建或運轉,將來可能以全民公投方式決定,在全民公投結果出爐前,另外在核管法中增訂地方性公投,全民公投與地方公投兩者的法律效力競合問題有待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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